央行和銀監會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嚴格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不得對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住房的城鎮居民發放住房貸款,也就是不得對購買小產權房的客戶發放住房貸款。由此,小產權房的生死問題,又進入了人們的視野。 [央行銀監會下文:金融機構不得放貸給開發商買地]
全國各地出現的小產權房是農民自發進行土地改革的產物,與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似,這項改革背離了國家現有的法律。現在,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整改措施,希望能把小產權房的問題重新納入法制的軌道。有些學者提出,能否法外開恩,由政府出臺特別措施,讓小產權房合法化?在筆者看來,如果政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者簡單地實行“大赦”,讓現有的小產權房取得合法地位,那么將會導致更多的農村興建小產權房。到那個時候,城市執法中的“尋租現象”將會非常普遍,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將會陷入混亂狀態。
小產權房的本質在于政府與民爭利——政府通過征收農村土地,賺取超額的土地出讓費用。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了解問題的根本所在,他們希望通過單打獨斗,爭取更多的土地補償費用;而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識到,如果單靠個人的力量,很難與地方政府抗衡,所以他們自主建房,通過開發小產權房,與城市房地產開發商分享利潤。所以,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首先必須改變當前政府征收征用集體土地的法律規定,使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享有同等的地位。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卻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這樣的法律制度設計是為了保護耕地,有其合理性,然而現在政府一方面借口保護耕地,不允許農村集體所有權人開發房地產;另一方面卻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這樣的政策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情理上都說不過去。所以,在嚴格保護耕地面積的同時,應當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城市房地產開發商享有同等的權利,在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之后,從事房地產開發,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城鄉規劃法的實施,為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只要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那么,小產權房就應該取得合法的身份,政府不能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損害開發商和購買人的利益。
當前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有恃無恐,他們認為政府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增加財政收入,不會坐視房地產市場價格徘徊不前。為了確保城市中心區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政府一定會對農村小產權房痛下殺手。這是一種極其流氓的心態,也是一種試圖“綁架”政府的行為。如果房地產監管機關在報請國務院解決小產權房的報告中,準備對小產權房采取嚴厲封殺措施,那么,不僅會引起強烈的反彈,而且會使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更加混亂。反過來,如果改變現有的房地產開發制度,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鄉規劃法的調整下,有秩序地進行房地產開發,那么,不僅可以大量解決住房需求問題,而且可以逐步理順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從而使房地產開發商繼續賺取暴利的幻想破滅。
假如在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上墨守成規,或者采取“下不為例”的做法,那么,就會留下重大隱患。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就是要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與城市房地產開發商同等的法律地位,它們同樣都受到城鄉規劃法的約束。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當盡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讓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與國有土地在統一的法律規則下自由流轉。
所以,對農村小產權房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強制拆遷,而應該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區分不同的情況加以處理。凡是符合《城鄉規劃法》要求的,責令開發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辦有關手續;凡是不符合《城鄉規劃法》要求的,政府應當在補償購買人損失之后,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拆遷。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應該在《城鄉規劃法》的約束下,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與城市房地產開發商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通過征收房地產稅,解決土地資源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與此同時,地方政府不能再從土地征收或征用中獲取利益,更不能通過土地儲備,直接或者間接提高土地出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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