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很多企業往往只重視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忽視了初始投資時的納稅謀略。而恰恰是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更能直接影響企業收益的大小。本文就談談如何做好投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企業組織形式分為三類, 即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國家對其征稅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公司制企業,除了要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對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還需視投資者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征稅規定:對法人投資者,其分得的投資收益須并入企業應納稅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除享受定期減免外,應按稅率差補稅;對個人投資者,還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一人公司自然有它的優勢,如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一般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等等。正因如此,這種組織形式受到很多投資者的青睞。但投資者往往忽視了這種組織形式的稅收負擔:由于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屬不同的法律主體,在稅法上對“一人公司”和其“投資者”要分別征稅,即對一人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后,還要對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雙重征稅;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是單獨的納稅主體,只對業主征收個人所得稅。當然,投資者對舉辦企業組織形式的決策,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但稅收負擔不應被忽視。
此外,企業發展壯大以后,可能會根據自己業務的需要而設立分支機構,這種分支機構可能是子公司,也可能是分公司。這兩種分支機構法律地位不同,稅收待遇也迥異。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待遇,分公司如果不能被視為獨立法人主體,則很難享受到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反之,如果總公司正享受某種稅收待遇,或正處于虧損期,在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納稅資格而須并入總公司統一納稅的情況下,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可以享受總公司的優惠政策,或者可以彌補總公司的虧損。而子公司的利潤顯然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二、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從增值稅角度來講,企業是選擇一般納稅人有利,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有利呢?關鍵是要找到兩者之間稅收負擔率的平衡點,以此點作為界限,才能權衡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孰輕孰重。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有17%和13%兩種,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稅率有6%和4%兩種。我們先以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情況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征收率的情況進行比較,兩者之間的平衡公式為:
銷售額x增值率x17%=銷售額 x6%
增值率=6%÷17%x100% =35.29%
僅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根據上述計算,當增值率為35.29%時,不論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他們的稅收負擔是相同的;如果增值率大于平衡點,則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會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反之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我們可以通過下面的具體例子來加深理解。
例:甲公司所屬的乙公司是其分。支機構,甲乙公司實行統一核算且均為非商業性質的公司。2002年甲公司實現銷售額16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5萬元,乙公司實現銷售額5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萬元。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 7%。根據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總分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是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末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 由于乙公司是非商業企業性質的公司,所以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在統一核算的情況下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如下:
應納增值稅=(160+50)x17%- 4.5—1.2=30(萬元)
如果兩個公司均為獨立核算的單位,假設乙公司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則: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160x17%- 4.5=22.7(萬元)
乙公司應納增值稅=50 x 6%=3 (萬元)
合計繳納增值稅=22.7+3=25.7 (萬元)
如果乙公司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則:
應納增值稅=50 x17%—1。2= 7.3(萬元)
顯然,當乙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時比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繳納的增值稅要多,這是因為,乙公司的增值率超過了35.29%。
乙公司的增值率:(50—1.2÷17%)÷50 x 1 00%=85.88%
同理我們也可以計算出當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4%的征收率時,其平衡點是23.53%,當一般納稅人適用1 3%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的征收串時,其平衡點是46.15%;當一般納稅人適用門%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4%的征收率時,其平衡點是30.77%。
這里要注意的是,這種籌劃只能是在企業處于可以而不是必須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時才可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59號)規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必須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否則將按其銷售額依照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不得抵扣其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如果企業按有關稅法規定必須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就必須得辦理申請認定,否則將得不償失,承擔極大的納稅成本。
三、投資方式的選擇
在合資、合作辦廠中,特別是我國企業與外國投資者開辦中外合資企業時,我國企業經常以實物出資,如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以實物出資,在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而在流轉稅上,視實物的不同,亦有不同的征免稅規定:以房屋、建筑物出資的,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精神,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若以機器設備出資,這種行為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如果是投資企業新購置的設備,則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若是投資企業已使用過的設備,視其是否屬于財稅[2002]29號文《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所說的“已使用應稅固定資產”,分別按免稅或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處理。
在以資產出資時,如果中方企業既可以用不動產、無形資產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出資,那么在決定用什么資產出資時,還應該考慮到,如果該機器設備不是合資企業所急需的,可暫不用機器設備出資,因為在合資企業成立后,其在投資總額內購進的國產設備可以退增值稅;如果該設備是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還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兔。
四、投資地點的選擇
企業選擇投資地點,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軟環境、技術和勞動力供應等常規因素當然是必須考慮的,但對不同投資地點所具有的不同稅收待遇也不應該忽視。為了實現和諧發展,實現我國對外開放由沿海向內地推進的戰略布局,我國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制定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為所得稅的優惠,所得稅可減至24%、15%,最低可減按10%征收。再如為了促進西部大開發,國家制定了若干投資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 2001年至201 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有些地區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甚至給予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建設期內兔征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企業在投資時充分考慮這些因素,既順應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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