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從次年開始無限期結轉按規定的標準扣除。其中廣告費按8%,宣傳費按5‰。這里,宣傳費是時間性差異,而取得第一筆收入后發生的宣傳費同是永久性差異。]
(八)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待售開發產品按規定轉作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并準予在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轉作本企業經營性資產和臨時出租的待售開發產品,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六、關于本通知適用范圍和執行時間問題
本通知適用于各種經濟性質的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其他內資企業。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的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也按本通知執行。
房地產開發公司納稅調整項目:
一、收入總額:
1、視同銷售
2、資產評估:按綜合調整法,按十年期限平均每年調整1/10。
二、成本
1、工資
計稅工資:
(1)標準:每人每月800元;
(2)人員:雇傭關系
(3)人數:平均人數=220人。
(4)納稅調整方法:限額據實扣除原則
限額 提取 發放 調整
120 100 80 +20
120 80 100 0
100 120 80 。40
100 80 120 0
80 120 100 。40
80 100 120 。20
工效掛鉤:
提成工資:
據實扣除:外商投資企業
2、折舊、維修與改良
扣除辦法第31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改良處理:
第一,改良支出占原價的20%;
第二,改變用途;
第三,延長使用壽命達2年以上。
三、營業費用
1、廣告費支出:國稅發[2001]89:允許扣除的廣告費不得超過年銷售收入的8%,超過的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業務宣傳費:《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42條規定,允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超過部分永久不能扣除。
注意界定廣告費、宣傳費、贊助費的區別:
扣除辦法第41條規定,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廣告必須經過工商部門批準制作;
第二,必須支付了價款,并取得相應的發票;
第三,必須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3、傭金
扣除辦法第53條規定,允許扣除的傭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有權獨立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本單位雇員);
第二,必須支付了價款,并取得合法的憑據。
第三,向個人支付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四、財務費用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向非金融部門取得的借款,其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
2、扣除辦法第36條:關聯企業相互借款,借款方取得的借款額超過注冊資本的50%,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母公司
子公司 注冊資本1000
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從母公司取得借款800萬元,年利率為12%,同期同類貸款利率8%。則:
子公司應調增所得=800*12%-500*8%
母公司應納營業稅=800*12%*5%
請注意“統借統還”業務的稅收優惠:
不征營業稅:財稅[2000]007號、國稅發[2002]13號;
不征所得稅:國稅函[2000]837號。
五、管理費用
1、業務招待費
扣除辦法第43條規定,按下列標準:
年銷售(營業)凈收入在1500萬元(含)以內,不超過該部分的千分之五;
年銷售(營業)凈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千分之三。
注意:(1)銷售(營業)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投資收益。
(2)區別業務招待費、宣傳費、捐贈。
2、開辦費攤銷
會計制度:待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 結轉損益。
稅法規定: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因此:當年調增所得,以后年度調減所得。
3、無形資產攤銷
(1)單獨計價的軟件,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允許按2年攤銷。--財稅[2000]25 號。
(2)《扣除辦法》第24條規定:商譽的攤銷額不得扣除。
4、工會經費、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
會計處理時:計提“三項費用”的依據,不包括在“應付工資”核算的住房補貼。
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三項費用”不得超過計稅工資的14%、2%、1.5%。
此外,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以“工會經費繳撥款專用收據”為原始憑證。
5、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扣除辦法第6條規定,存貨跌價準備不得扣除。
納稅調整方法:本期增加的存貨跌價準備調增所得,本期減少的存貨跌價準備調減所得。
6、壞賬損失及壞賬準備
扣除辦法第45-48條以及國稅發[2003]45號:
1、企業發生的壞賬必須要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獲得扣除;
2、允許扣除的壞賬損失是指下列應收賬款:
(1)因債務人破產、撤銷等原因,導致債權人不能收回的債權;
(2)死亡、失蹤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
(4)超過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
(5)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其他情形
3、允許提取的壞賬準備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計提的依據與會計制度一致: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4、納稅調整方法
稅法允許提取的準備金=(年末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5‰-[(年初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5‰-發生的壞賬+收回的壞賬]
稅法 會計 調整
10 50 +40
50 10 0
-50。10。40
-10 +50。60
7、總機構管理費
國稅函[1999]136號:允許收取管理費的總機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總機構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固定的收入來源不足以彌補為下屬分支提供服務而發生的支出;
第二,必須確實為下屬分支提供了服務。
分支機構上繳的管理費不得超過收入的2%。
具體審批權限、報送手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制定,并報國稅總局備案。
8、社會保險費
保險費有兩類:
社會保險-強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
“管理費用-社會保障性繳款”
國稅發[2003]45號:補交的社會保險允許扣除,如果金額較大,稅務機關允許按3年時間分期扣除。
商業保險-自愿:財產保險、人壽保險
單位不得為雇員辦理任何性質的商業保險,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另有規定者是指:高空、井下、海底。
六、營業外支出
1、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2、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扣除;直接向受贈者的捐贈不得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得扣除;
3、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扣除;
4、流動資產(存貨)的盤虧、毀損;固定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獲得扣除;
5、停用的固定資產提取折舊不得扣除;
6、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得扣除。如果屬于一次性全額計提,按財產損失處理。
7、因違法經營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8、各種所得稅款不得扣除。
9、賄賂、回扣不得扣除。
10、債務重組損失可以扣除,但是關聯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允許扣除的債務重組損失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經法院裁定;
第二,經全體債權人協商一致;
第三,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11、因提供擔保等原因,而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扣除。
12、各種攤派不得扣除。
七、彌補虧損
1、會計處理:
(1)自然彌補,不專門作賬;
(2)用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補虧;
2、稅法規定:
(1)虧損的概念:并非財務報表上的虧損,而是指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所得額。所謂“彌補虧損”,是用今后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本年度的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所得(-)”。
(2)期限:五年
(3)計算:先虧先補,連續計算不間斷
(4)手續:報批
(5)管理:建立“彌補虧損臺賬”。
八、關于投資業務分回利潤補稅問題
1、如果投資方稅率高于被投資方,除被投資方企業在定期免、減稅優惠期以外,從被投資方宣告分回的利潤,需按規定還
原并補繳稅款。
2、如果投資方發生虧損,從被投資方分回的利潤允許先彌補投資方虧損,然后再補繳稅款。
3、股權轉讓所得要并入所得額征稅。
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款-股權轉讓日投資方享有的留存收益-初始投資成本
4、股權轉讓損失不得沖減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所得,只能用本年度的其他投資所得(股息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彌補,允許無限期結轉扣除。
5、被投資企業因破產、撤銷等原因而終止經營,導致投資方發生損失,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6、權益法核算下,投資方每一年末按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不征所得稅。
7、權益法核算下,投資方按被投資方虧損確認的“投資收益(一)”,不得扣除。
8、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額不得扣除。
9、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不得扣除。
財稅字[1997]22號;國稅發[1998]97號;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