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撤銷了泗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2005年11月11日為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頒發的房地產權皖泗字第00000566號房地產權證。
原告安徽省泗縣棉麻公司于1994年自籌資金建造辦公樓一處,一共五層,38間,1201.49平方米。座落于泗城鎮汴河路某號,東西分別與泗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泗縣供銷社相鄰。1999年3月22日,原告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經泗縣房管會核實后頒發了泗字162362號房屋所有權證。2005年8月25日,泗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與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2005年11月8日,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與泗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負責人共同持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合同、契票以及雙方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任免通知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材料到泗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要求對雙方約定轉讓的泗城鎮汴河路某號的房地產進行變更登記。
泗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對泗縣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與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及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審查,受理登記。但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于泗縣生資公司原負責人的錯誤指界,錯誤地將屬于原告的兩間房屋繪制在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新辦的房屋平面圖上。泗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于2005年11月11日為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頒發了房地產權皖泗字第00000566號房地產權證,將座落于泗城鎮汴河路某號1243.12平方米的房屋確定給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使用。
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本案中,泗縣房地產管理委員會在為第三人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頒發房地產權證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查職責,錯誤地將原告安徽省泗縣棉麻公司所有的房屋登記在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房地產權證上,其作出的行政登記行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3目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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