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金蘭起訴的念頭源自現在正上初三的兒子小郅的一番話:“我上小學的時候,電就被物業公司掐斷了,只能點蠟燭做作業,因此眼睛近視了;院子里的小朋友有電視看,我就不能看”
法官:雖然我國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公民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有明確規定,可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將在哪個層面進行,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法律救濟,目前仍然是個空白,如果此案能推進相關制度,將是最大的社會價值所在
公眾:面對以“生存權、發展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將如何裁量
因電費計算爭議,烏市一業主家四年來未正常通電
5年前,因認為物業公司計算電費錯誤,家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南湖二期旭東小區的姚金蘭一家不肯繳納多算的電費,之后姚金蘭家在長達4年的時間里未正常通電。
從2003年8月12日斷電至2007年8月20日恢復正常供電,姚金蘭度過了4年“暗無天日”的生活。日前,姚金蘭以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烏市安居物業管理公司侵害了她及其兒子小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由,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此案的審判長、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新鋼表示,此前國內尚未出現過公民以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到侵害而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的案例,“此案可稱為國內追討‘生存權、發展權’第一案”。
10月30日,這起國內首例業主因住房斷電,而向物業公司討要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案件在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人們關注,面對以“生存權、發展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將如何裁量?
沒電視看,兒子做作業必須點蠟燭,業主怒討生存權
姚金蘭起訴的念頭源自現在正上初三的兒子小郅向外人說的一番話:“記得在我上小學的時候,我們家的電就被物業公司掐斷了。每天放學回家,我都只能點蠟燭做作業。時間長了,我感覺眼睛很難受,時常流眼淚。院子里的小朋友有電視看,我就不能看。后來,放學后我干脆到同學家做作業、看電視,要不然就在外面的石桌上或媽媽的辦公室里做作業。我經常聽到爸爸媽媽為了沒電的事情爭吵。因為一直點蠟燭做作業,我的眼睛近視了。我討厭這家物業公司。”
兒子的心里話讓姚金蘭痛心不已,4年沒電的日子給他們一家人的生活帶來了多少不便,只有當事者心里清楚。
“我們不能白白被人這樣欺負。”今年3月,姚金蘭和兒子小郅將烏市安居物業公司訴至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訴狀中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采用停水、停電等方式追繳服務費。烏市安居物業公司的斷電行為嚴重侵害了姚金蘭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要求烏市安居物業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聚焦本案四大爭議點
爭議之一:生存權、發展權是否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姚金蘭的代理人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元欣認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
烏市安居物業公司代理人認為,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由國家來保護的,小郅的發展權表現為受教育權,而受教育權是由國家、社會、學校和家長共同保護的,姚金蘭及小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與物業公司斷電沒有直接關系,不適用民事訴訟。
爭議之二: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張元欣認為,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由于物業公司斷電是個一直持續的行為,至今沒超過訴訟時效,同時姚金蘭還向法院提供了相關舉報材料。“斷電”從2003年一直持續到2007年,可以理解為侵權沒有間斷。對于姚金蘭尤其是她未成年的兒子,“斷電”造成的影響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停止的,所以不存在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
烏市安居物業公司代理人卻認為,舉報材料是姚金蘭單方提供的,不予認可。“斷電”是從2003年開始的,姚金蘭應從侵權行為開始一年內提起訴訟,現在事情已經發生5年,并且去年供電已經恢復,訴訟時效已過。物業公司從未停過姚金蘭家的電,是姚家自己選擇不用電。其次,斷電不會危及人的生命,不會阻止一個人受教育,不存在侵犯“生存權”。同時,他提供了烏市安居物業公司的收費臺賬,證明姚金蘭家的電表一直在走。而對臺賬上顯示的姚金蘭家耗電數若干月未變的情況,該代理人解釋為,那是因為姚金蘭家有電不用。
爭議之三:侵權事實是否存在
張元欣說,本案中,小郅作為未成年人,從小學到初中,四年生活在燭光中,不能看電視,不能用電腦查資料,不能看春晚,不能在家里及時洗澡,不能享受現代文明帶來的便利,其心理的損害顯而易見。作為姚金蘭來說,因為斷電,必須經常到外面吃飯、洗澡,不能用冰箱儲存食物,放著家里的洗衣機不能用,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生活成本和生活壓力。人的生存權、發展權不同于生命權。生存權包括了正常生活的基本資源的獲得。而現代社會中,“電”作為社會大眾普遍使用的基本生活資源,原告有享有的權利。斷電行為,構成侵權。
安居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認為,生存權包括生命權,但側重溫飽權;發展權包括教育權、公職競爭自由、兼職自由、職級晉升權等。本案中姚金蘭因拒繳電費而自愿選擇點蠟燭的生活方式,不屬于生存權和發展權所包括的內容。晚上沒有電,沒有導致姚金蘭和其家人生命受到任何傷害,更談不上影響了她的溫飽問題,也不能影響到其受教育權。而事實上,姚金蘭和其家人在工作上、學習上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單位也沒有因其房子沒有電,而讓姚金蘭停職,物業公司沒有侵害姚金蘭和其家人生存權、發展權。
爭議之四:侵害后果是什么
張元欣認為,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停電、停水的行為都是一種違法行為和侵犯人權的行為。從其法律后果來看,根據情節和后果的不同,法律責任也不相同,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本案是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
假如因為斷電,姚金蘭一家人為保證生活質量不下降,必須在外租房,四年的房租及增加的生活成本,在烏魯木齊地區最起碼在5萬元以上。考慮到法院的判決還必須對違法行為有懲罰性,使得類似的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所以,姚金蘭和小郅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數額。
安居物業公司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生命權、發展權遭到非法侵害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能存在申請撫慰金的賠付,而本案中的姚金蘭和小郅生存權沒有遭到物業公司非法侵害,小郅的受教育權也沒有被非法侵害,因此,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沒有依據的。
本案審判長:司法實踐中如何救濟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仍是空白
該案審判長、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新鋼認為,雖然我國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公民的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有明確的規定,可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將在哪個層面進行,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法律救濟,目前仍然是個空白。關于我國公民生存權、發展權的司法救濟制度還有待建立,如果此案的審判能對這項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動作用,將是最大的社會價值所在。法院將此案立案并開庭審理,并不能代表法院認為我國公民可以就生存權、發展權被侵犯而提起民事訴訟,這還需要合議后才能明確。當然,不能說不確定能否提請民事訴訟,就把原告推出法院。而且,這個案子罕見,我們法院比較重視,從立案到開庭到合議都會很慎重。滯后性,本身就是法律的特性。也可以說,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正在推動司法的進步和完善。
姚金蘭的代理律師張元欣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看,水、電、氣、熱的管理和維護一般不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管理企業一般是依據與水電氣熱等專業服務單位之間的協議代為管理。物業公司當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時,物業管理企業無權也不應采取斷水、斷電的做法,而應選擇合法手段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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