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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拆遷中的關鍵環節(一)——三裁三聽證 |
作者:房地產律師專業部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2/12 20:04:00 |
對拆遷中的關鍵環節(一)——三裁三聽證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裁決,申請主管部門對上述問題作出決定,確定被拆遷人的補償方式及標準。行政裁決是拆遷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一般來說,下行政裁決前,談判工作還處于比較主動的地位,一旦行政裁決書下發,被拆遷人就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了。 怎樣應對上述的行政裁決程序呢,關鍵就是要把握好圍繞行政裁決程序的三次聽證程序,那就是行政裁決受理前的聽證、作出裁決決定前的調解程序及裁決書下發后強拆前的聽證。為了規范行政裁決行為,建設部專門在2003年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建住房[2003]252號發布)(以下簡稱“252號文”)。 1、 受理行政裁決前的聽證程序 (1) 法律依據 252號文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至于“較高”“較多”的具體標準是什么,252號文中沒有給與明確的規定,但規定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各個省市標準是不一樣的,北京這邊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北京這邊規定,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外,同一拆遷項目已裁決居民戶數超過拆遷范圍內居民總戶數5%,拆遷人再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2) 基本程序 因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行政裁決前召開聽證會,聽證人員一般指定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人員擔當,或者由拆遷管理部門中沒有直接參加該拆遷活動監督管理的人員。受理行政裁決前的聽證會主要是就拆遷人已經實施的拆遷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聽取被拆遷人的陳述和申辯。 (3) 對策 聽證是拆遷管理部門的職責,那么申請裁決受理前的聽證就是被拆遷戶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申請其召開聽證會,我們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于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反應,要求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2、 做出行政裁決決定前的調解程序 (1) 法律依據 252號文第十條規定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的程序,其第三款規定了做出行政裁決前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這就是行政裁決第二次額聽證程序,是非常關鍵的。一般來講,上述的第一次聽證程序,拆遷管理部門一般不會啟動,但這次的調解是法定必須組織的,是做出行政裁決前的必經程序。 (2) 基本程序 根據252號文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用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3) 對策 規定是好規定,看似是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一次很好的申辯機會,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參與下解決補償太少買不起房的問題。但一般情況下,通過談話根本無法解決實質性問題,拆遷戶得到的補償不會得到任何提高,談話調解只是強拆前的前奏罷了,僅僅是為了進行裁決或者強拆工作的需要多了,絕大部分就是做過場罷了。但作為被拆遷人應該做些工作來中止行政裁決程序,當然不是說缺席談話程序。 252號文第12條規定了可以中止行政裁決的四種情形,分別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那么我們就可以利用此條的規定來達成中止裁決的目的。例如,在談話中告知組織人房屋的面積需要查證;或者在之前對拆遷許可證、相關的規劃許可證、立項文件等前置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復議等等都可以中止行政裁決程序。
3、 裁決作出后強拆令下發前的聽證程序 (1) 法律依據 252號文第十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2) 基本程序 強拆聽證會參加人一般有拆遷當事人代表、政府管理部門代表及社會公信力代表。拆遷當事人代表即拆遷人、拆遷公司及被拆遷人;政府管理部門,一般為拆遷項目所在的政府法制部門及基層組織代表;社會公信力的代表主要是1-2名的人大代表。 聽證會一般按照下述的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聽證會程序及聽證會紀律、核實參加人身份;(二)詢問參與人是否需要回避;(三)拆遷管理科陳述強制拆遷的依據及做出行政裁決的相關情況;(四)拆遷公司陳述補償安置情況;(五)拆遷評估部門就評估報告陳述;(六)被拆遷人陳述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原因;(七)主持人及行政管理部門詢問拆遷人、拆遷公司及被拆遷人問題;(八)拆遷當事人做最后陳述。
(3) 對策 在現階段只用成功阻止聽證的召開,才能夠阻止拆遷管理部門向區政府申請強拆令。中國是一個“重實體、輕程序”的國家,所以聽證會的組織者一般都不太遵守相關程序法的規定,質疑聽證程序合法行就是對策之一。一般來講,關于聽證會程序的法律規定主要由《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北京市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等規定來調整。《行政許可證》第48條規定:“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北京市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30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告知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以及聽證參加人的登記、選擇辦法”。是否在30日前貼出聽證公告、7日前通知拆遷當事人等方面來檢驗聽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旦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被拆遷人有權要求中止或者延期聽證從而達到程序無法進行的目的,這是對策之一;對策之二,就是在聽證開始前或者進行中行使回避權利,要求相關參加人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參與人,如主持人、記錄人回避,一旦提出回避申請,根據《北京市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19條規定,聽證會應該延期舉行;對策之三,聽證會中不僅要對拆遷補償進行聽證,還應該主導大家都拆遷項目的合法性進行聽證,并且這一點是律師參加聽證會的主要任務;對策之四,就是邀請相同項目的拆遷戶作為旁聽人員參加聽證會,給政府造成巨大的輿論壓力,這也是有助于事情解決的,當然旁聽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聽證紀律,不能起哄、不能發言等。當然在實操中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具體分析,這只是舉例說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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