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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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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如何參加訴訟?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2/20 9:11:00 |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法人由于種種原因,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甚至有的企業故意不參加企業年檢,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又不依法清算,借吊銷營業執照來逃避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那么,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企業法人究竟應當如何參加民事訴訟呢?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資格問題,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我國的訴訟法卻未作出明確規定。1999年,鑒于在審判實際中遇到上述問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過討論,分別以法經[2000]23號和法經[2000]24號文作出函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摘要)《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按下列原則處理上述問題: (1)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注銷登記前,雖然喪失了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但仍應視為存續,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依法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2)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注銷登記前,依法成立清算組的,可以以清算組名義起訴應訴,參加訴訟活動,由清算組承受原企業的權利義務。 (3)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注銷登記前,其出資人(包括股東、開辦單位等)不依法組織清算的,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4)如果企業法人的出資人(股東、開辦單位等)出資不到位,或者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的,該出資人除應承擔清算責任外,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相應范圍內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對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問題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該文件在出資是否到位問題上,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由作為被告的企業或企業的開辦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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