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折舊 |
指房產在使用時間內損耗的價值,稱房產折舊。計算時通常采用直減法(使用年限法,定額折舊法),將房產應提取的數額,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產每年折舊額=[房產原值(計價時的凈值)—殘余價值+清理費用]/房產預計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
房屋耐用年限 |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設計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一級耐久年限100以上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
房屋修繕 |
是指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拆改、翻修和維護,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 |
房屋完好率 |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積與全部房屋建筑面積之比。計算公式:房屋完好率= (完好房屋建筑面積+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建筑總面積×100% |
危 房 率 |
是指危險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建筑總面積之比。計算公式:危房率=危險房屋建筑面積÷總的房屋建筑面積×100% |
翻修工程 |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
大修工程 |
是指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
中修工程 |
是指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
小修工程 |
是指凡以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損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 |
綜合維修工程 |
是凡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綜合維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
房屋修繕投資 |
是指對房屋進行各項修繕的投資。 |
保 修 期 |
是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后,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
共用部位 |
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
共用設施設備 |
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
商品房維修基金 |
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
房改房維修基金 |
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
公共維修基金額 |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總額。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
(簡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簡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