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公房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
案例:
張男與李女于1938年結婚,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后生三子張一、張二、張三及一女張四,因工作等原因張一、張二、張四都去了國外并取得外國籍,只有張三一直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張三及家人與父母共同居住在父親為承租人的公房內,張三的戶口在該房產內,后父母于1989年相繼去世,張三于1990年將公房的承租人變更為自己,現該公房的使用權可上市出讓,張三已于2006年11月出賣了該公房的使用權,得款人民幣70萬元。張一得知后向張三提出異議,要求分割該公房出讓款,張一認為該房產原承租人是父親,當父親去世后,該公房就應當作為遺產來處理由兄弟姐妹四個人共同分割,所以現出讓該公房,則出讓款應當作為其父母的遺產來分割。張三為此非常煩惱,張三經我一個朋友的介紹向我咨詢按法律規定應當如何處理該事宜。
一、何為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產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
二、公房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產,但這里的“房產”,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產權房和已轉為私房的公房(俗稱售后公房)。未購買并辦理產權證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公民對該房屋僅享有使用權和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和租賃權依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繼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個人遺產,自然不能繼承。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處理?
根據上海政府的相關規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關人員對承租權確定產生爭議,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時,法院會如何處理?
上海高院的相關意見是:在數人同時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訴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再回至前述的案例,結合上述四點不難得出一個結論:張三出讓公房使用權的得款人民幣70萬元系張三出讓承租人為張三的公房使用權而得到的利益,并非張一所認為的是其父母的遺產,所以張一、張二、張四都無權要求分割該出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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