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也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公積金的相關優惠政策;繳存人在外地購買自住住房時,也可以向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是2009年2月起開始實施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最值得關注的地方。
記者了解到《辦法》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與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申繳公積金
《辦法》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用工單位和職工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持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和合法收入等證明材料,到當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等手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設區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月平均工資5%
《辦法》規定,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辦理賬戶設立手續,或者經管理中心登記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單位內部提前離崗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不再繳存。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關事項。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計息辦法計息。
特殊情況可緩繳住房公積金
《辦法》規定,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存,不得截留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不繳存。但連續虧損兩年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異地購房可使用住房公積金
《辦法》對異地購房公積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了明確。繳存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設區的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應當視同本地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應當提供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繳存人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
同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也可隨繳存人的工作變動情況相應轉移。繳存人在本省設區的市內變動工作的,應當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到本省另一設區的市工作的,應當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異地轉移手續。有關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繳存人到外省(區、市)工作的,原繳存地管理中心應當協助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十二種情形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辦法》規定,職工有下列十二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因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規定,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提取證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證明和資料,由職工個人提供,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未經職工同意,單位不得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和資料。
單位截留職工公積金要受處罰
《辦法》規定,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單位有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或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出具虛假證明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相應數額罰款。
對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要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阻撓、拒絕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