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朱女士在通過銀都大廈旋轉門時,由于旋轉門突然加快轉速,朱女士被摔出門外。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銀都大廈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到風險并采取相應保障措施,對事件發生負有一定過錯為由,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朱女士2.3萬余元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2008年5月22日,76歲的朱女士前往銀都大廈辦事。辦完事出來時在大門處被旋轉門撞倒,當時腿部劇痛,不能站立。
據查,銀都大廈旋轉門系手動旋轉門,由4扇固定在中軸上的玻璃門組成,將整個旋轉門分割為4個獨立隔斷。經調取事發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事發當時旋轉門正沿逆時針方向轉動,朱女士進入該旋轉門內一個隔斷,并隨門的轉動向大廈外行進,此時另有3人自大廈外進入旋轉門另外的隔斷,進入者行進速度較快,相應推動旋轉門的轉速增快,因朱女士行動較為緩慢,其所處隔斷后側門隨轉動撞擊到朱女士背部,朱女士摔出門外。且據查,旋轉門上及附近未設置警示標志,亦無專門人員看護。
朱女士經診斷為股骨頭骨折,住院治療16天,還進行了手術。住院期間共花費醫藥費5萬余元。
朱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是銀都大廈的管理者,其旋轉門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旋轉門附近貼有警示標志,也沒有保安人員值班,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賠償6萬余元。
物業公司則辯稱,朱女士是在走出旋轉門后摔倒的,與物業公司無關。事發后,物業公司曾到醫院看望朱女士,同意給予人道補償,但不同意朱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銀都大廈的管理者,應當向進入該大廈的人員提供安全的環境,保證其提供的設施及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銀都大廈一層旋轉門系手動旋轉門,該類旋轉門的運動形式決定了在使用過程中容易因門自身的旋轉慣性或其他的外力推動而轉動過快,這時如門內人員行進速度無法跟上門的轉速,即可能發生門內人員被門撞倒的情形,正是由于此種情形導致了朱女士的摔倒致傷。
物業公司作為銀都大廈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預見到上述風險,并采取開啟平開門以供不習慣或不方便使用旋轉門的人員進出,在旋轉門附近設置相應警示標志或保安人員,提示出入該門的人員謹慎慢行,特別是當老人、孩子使用時注意控制速度等措施,以減少事故的發生,而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到上述風險并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對于朱女士的摔傷負有過錯,應當對其由此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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