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不等于居住權 弟弟“討房”敗訴
案件回放
弟弟戶口遷出 向哥哥“討房”無果
2002年,丁某和哥哥一家同住在位于福建中路1號的老公房內。不久,想做生意的哥哥由于缺少門面房的資金便把自家的房屋和江西中路某處的房子進行調換,并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內容為“江西路的房子由我出面調街面房子做生意,丁某以后的結婚婚房也由我解決,本人的婚房也自行解決,不再向父母要房”,他還表示父母的住宿問題也由其安置。丁某當時在該協議書上也簽了字。
2006年,丁某赴美留學三年后回國定居,此時他已經無房可住了,因為當初在換房時丁某將戶口遷出了福建中路的老公房,而且哥哥在其出國期間又將公房轉讓給了他人。看到弟弟的“窘境”,哥哥便幫他在某處租了套房子,每隔一個季度替他支付租金,而且還同意丁某將戶口遷入其在本市老滬閔路某弄所購的商品房內。然而丁某又提出,由于自己長期無業且其他地方又無房可住,所以要求進入哥哥所購的商品房內居住,卻遭到哥哥的拒絕。故丁某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該房享有居住權。
哥哥給了購房金,弟弟卻要居住權
由于當初哥哥在協議書上承諾負責丁某的結婚用房,因此哥哥決定幫丁某在閔行區購買住房。經全家協商討論,先由哥哥支付7萬元,萬一銀行不能貸款,由哥哥保證一年內支付丁某首付款14萬元。丁某買好房子后,立即將戶口由老滬閔路遷出;丁某現在所借的房子由兄弟兩人共同支付租金。
不料,丁某真的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根據協議丁某收取了哥哥14萬元。據被告丁某的哥哥稱,原告丁某拿了14萬元房款不去買房卻向父親提出住房要求,被拒絕后有要求獲得自己所購房屋的居住權,因而被告丁某的哥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戶口不等于居住權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丁某僅以其戶籍在系爭房屋內就主張其具有系爭房屋的居住權,然而戶籍不等同于居住權,且被告丁某的哥哥曾承諾解決原告的住房問題也不能簡單地解釋為原告就此享有系爭房屋的居住權。故原告丁某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判定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評案
戶口和居住權是兩個范疇的概念
原告為何會敗訴呢?本案的關鍵在于原告模糊了戶口和居住權兩者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戶口和房屋產權沒有很大關系,戶口不代表擁有產權和使用權;戶口是國家為行使對人口的管理而設立的制度,在很多國家已經取消了;而居住權則是民法上的一種權利,是某個人因法定事由或原因而享有對某住所居住的權利。
如果該房屋是售后公房的話,在買下產權前進入該房屋的,有權居住,如果按照94方案取得的產權的,還可以要求確認產權;
居住權的設定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