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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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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4/19 15:08:00 |
(一)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對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
房屋質量如果是非主體不合格問題,保修期約定和質量責任約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簽訂合同時應注意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并注意3**律問題。
1.住宅質量保修期限
審查《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有關房屋質量保修約定是否違反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圍。根據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住宅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裝修工程為2年。
2.其他保修范圍項目
對于法規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沒有約定的其他保修范圍項目的保修期限,購房者須與開發商補充約定。
3.非房屋主體質量約定
建議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就房屋發生的非房屋主體質量問題、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比如購房者驗收房屋時,若房屋發生非房屋主體質量問題,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或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并有權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二)充分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商品房質量糾紛的處理。
1、證據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一條規定是有關法官在特殊情況下運用自由裁量權重新分擔舉證責任的規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證據立法中對舉證責任特殊規定的范圍。本條明確將兩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法條作為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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