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4月29日報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接連發生的幾起野蠻拆遷事件,成為社會熱點話題。
據當地媒體報道,呼和浩特市一家屬樓4月2日遭強行拆遷時,56歲的殘疾人趙勇被拆遷人員砸傷;包頭市一家房地產公司3月29日凌晨用鏟土機拆除某家具生產廠房時,致屋內一名20歲男子死亡;開發商威逼呼和浩特市殘疾人于志明拆遷房屋,幾名持刀者3月22日闖入于家毆打主人、砸碎玻璃……
時下,大地回春,基建開工,違法拆遷、暴力拆遷事件又開始抬頭。
盡管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規范拆遷程序,但總是難以治其流弊。
野蠻拆遷手段翻新
盡管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規范房屋拆遷程序,但野蠻拆遷行為卻總是逍遙法外,而且花樣不斷在翻新。
內蒙古近日這幾起野蠻拆遷事件的發生并非偶然現象。
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治理違章建筑,在群眾施工的時候明知有些建筑不合法也不過問,更不依法警告。而一旦群眾冒著大風險、投入血汗錢的房屋拔地而起,相關部門則以“整頓違章建筑專項行動”等名義,抽調各部門人員,數十輛小車和大型挖掘機械浩浩蕩蕩前往拆房。在與群眾強烈沖突中,頃刻間,違章建筑“灰飛煙滅”。拆房者“凱旋而歸”,百姓哭天喊地。
包頭市一位農民告訴記者,當他看到自家剛剛建起的二層小樓被夷為平地時,一下子癱倒在地,“就像地震了一樣,我的樓房瞬間就不見了!彼鲋鴼堅珨啾诳拊V道“這可是我幾十年的血汗錢呀!”
近年來,夜深人靜、天氣惡劣情況下,民房突遭大型機械摧毀的事件不在少數;打手恐嚇、棍棒相加,威逼群眾拆遷房屋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且,政府部門與開發商“聯動”或開發商暗自“偷襲”等推房現象層出不窮。
責任追究難治霸行
野蠻拆房的霸道行為,無疑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也嚴重影響著社會和諧,甚至還會導致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出現?墒菍Υ藧毫有袕剑瑓s一直難以予以嚴厲懲處。
內蒙古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裴真宏說:“現在的野蠻拆房太多了。”實施方往往是擁有權利和資產的強大團體,遭受損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且,在此過程中大多是“開發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處于弱勢。她建議,受損者一定要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是,一些群眾表示,開發商有“靠山”,群眾“一沒錢、二沒人”;再者,自身文化程度低,不會寫訴狀,即便給律師講述也往往說不清楚,而且復雜的司法程序讓人“耗不起時間”,官司很難打贏。
有關人士表示,現在即便是受損群眾把野蠻拆遷方告上法庭,但因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多以民事索賠方式處理,很少訴諸刑律。所以,對野蠻拆遷實施者的處罰往往較輕,甚或無法追究責任。因為,物權法頒布后,由于我國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已于2007年10月停止執行。眼下,最為關鍵的是要有能夠從源頭上威懾野蠻拆遷行為的法律條文。為此,法律界人士建議國家盡快出臺新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家立法可杜流弊
野蠻拆遷不僅損害群眾利益,也影響社會和諧,甚至還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出現。追根溯源,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令此劣行彌久難改。
其一,某些地方政府部門在重視經濟效益的同時,忽略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不少群眾反映說,政府部門強行拆遷有時比開發商還野蠻。
對于政府部門強行拆遷群眾違章建筑行為,有關人士認為,盡管群眾貪圖利益搞違章建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但政府部門提前不制止的態度有失職嫌疑,強行拆遷措施又太過分,無異于開發商的野蠻拆遷;若從社會影響方面來看,政府部門的強行拆遷行為,更加惡劣,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社會和諧,也有損政府的形象。
其二,開發商不擇手段損害群眾利益以降低成本,有的還擁有房屋拆遷資質,可直接實施拆遷行為。
有關人士表示,開發商強行拆除民房只需付出少許賠償便可了事,之后就能“運作”牟取驚人暴利。有報道說,一老婦上街買菜的工夫,住房便被夷為平地。一些開發商還擁有房屋拆遷資質,政府確定開發后往往由其具體實施拆遷、補償事宜。如此“權利一體”,他們難免會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擇手段拆房。讓開發商“越俎代庖”無異于“請狼放羊”。
記者采訪中,各界人士紛紛表示:野蠻拆遷行為不嚴懲,無以平民憤;不僅亟須國家出臺新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且須有嚴厲制裁野蠻拆遷實施者的法律條文。
首先,新法規要對政府部門加強約束。拆遷矛盾大多集中在補償問題上,多數老百姓實際上并不反對拆遷,關鍵是補償不到位或標準太低。這就要求政府部門以人為本,切實保證群眾利益,事先要安排好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對于政府部門的強行拆遷行為,盡管有時是群眾違章,但也說明政府此前的工作不到位,過分的強拆行為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社會和諧,也有損黨和政府形象。因此,新規應要求政府部門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并采取相關措施。
同時,新法規要防止開發商權力放大。以往,一些地方政府把拆遷事宜全權交由開發商實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員孫憲忠認為,這是不科學的。新的拆遷條例應對拆遷程序進行規范,將開發商主導拆遷模式變為政府主導模式,以防開發商的權力過大。
另外,新法規要嚴懲野蠻拆遷實施者。
有關人士表示,制止野蠻拆遷行為,不管是法律角度還是行政手段,都需要政府首先擔當責任、履行職能。
呼和浩特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邱扣幾說,房屋拆遷活動是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改善居住條件的客觀要求。它直接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利益上“誰多誰少”是矛盾的焦點、工作的難點、各界關注的熱點。
邱扣幾說,近年來,呼和浩特市十分重視相關法規政策建設,形成了較為系統的補償管理機制。但隨著《物權法》的施行和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有些“不適應”拆遷現狀的問題日漸凸顯,也存在一些法規政策相對滯后、對特困被拆遷戶的住房保障扶助力度不夠的問題。這就要求管理部門結合市情、民情,以補償安置為抓手,把以人為本的要求落到實處。合理調整拆遷補償標準,科學協調利益關系,既反對惡意壓低補償標準,也反對漫天要價;既反對野蠻拆遷,也反對拒不搬遷,做到依法、文明、和諧拆遷。
包頭市市長呼爾查表示,拆遷工作一定要以人為本,只有把提高拆遷地區群眾生活水平、維護好群眾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才能把好事辦好。 (本文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賈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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