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一起來理理公司業務經營中須要注意的有關法律問題,也是將本律師辦理幾個相關案件的體會向各位作一交流。
我們將要注意有關法律問題,要增強法律意識,目的不是為了打官司,而是為了盡量避免發生糾紛、不打官司;另一方面,即便發生了糾紛而又無法協商解決不得已打官司,也基本能夠保證打得贏。即目的在于兩個方面:怎樣預防糾紛;如果打贏官司。
那么,怎樣避免發生糾紛呢?一是簽訂合同的問題,要盡量完善合同內容,避免留下產生糾紛的隱患;二是履行合同的問題,即我們按照合同履行,同時也要求對方嚴格按照合同履行。
再者,怎樣才能打贏官司?我們常說,司法機關堅持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在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要有事實依據。這里所說的事實與我們通常理解的事實是有區別的,這個事實是指法律事實,即被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事實。所以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證據又如何取得?這就要求在履行合同中注意收集證據,也屬于履行合同中的問題。
綜上,怎樣預防糾紛、如果打贏官司的問題,最終體現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都是與合同有關的。正所謂“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都重要。
一、簽訂合同的問題(包括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的內容問題)
1、簽訂合同的形式。盡管《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口頭形式被允許作為某些合同的簽訂形式,但本律師建議,最好采取書面形式為好。口頭協議,往往被人們稱為“君子協議”,即該協議是建立在雙方都是君子、雙方都有高度誠信的基礎上,而事實上,常常會有我們感覺最信任的朋友也有不講誠信的情況發生,更何況要求不熟悉的人講求誠信了;而且,《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們施工中,經常會遇到租賃施工機械設備的事情,對于租賃合同,《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同時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盡管書面形式包括以上種種,但本律師建議最好采取紙面形式。其他形式,如電子郵件,進行證據固定相當麻煩。
2、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的約定、爭議解決方法和途徑)
(1)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約定明確、具體。當然,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我們的義務就是對方的權利;對方的義務就是我們的權利。
工程合同的簽訂問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總的來說,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招標人不得要求我們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比如工程價款,招標文件中明確為1000萬,我們中標后,招標人不能要求我們簽訂合同價款為900萬;另外,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我們提交,我們完全可以拒絕。
建設工程合同應明確約定建設工期、開工和竣工時間、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竣工驗收、工程款結算、工程交付使用、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等等條款,以及相關工作的履行程序、時間要求。
建設工程合同中,還應明確約定有關通知、送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等。
關于是否可以分包的問題,如果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可以在投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與甲方的合同中約定,我公司可以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或雖然合同沒有約定,但得到了甲方的書面認可同意,也可以分包。分包時,應注意審查分包人的資質。
采購合同的簽訂,關鍵是產品質量的問題。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產品的質量標準。或者對質量作出說明;或者憑樣品買賣,封存樣品,并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其次,產品驗收問題也很重要。一是明確檢驗標準,也就是合同所約定的產品所應該達到的質量標準;二是明確驗收時間要求。
再次,要明確約定交付時間和地點。(交付后,如無其他約定,所有權隨之轉移,風險責任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2)違約責任;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簽約定金、履約定金、解約定金)。
權利義務明確之后,如果一方未履行義務怎么辦?這就需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或僅約定一方違約后賠償守約方損失,只能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而該損失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舉證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建議一般約定違約金,或適用定金罰則。
違約金約定比例、數額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只是規定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可以適當予以減少或增加。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的性質;定金的分類; 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額的20%。
賠償損失、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
(3)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和仲裁制度簡要介紹;訴訟管轄法院的約定;從有利于我方的角度,約定采取解決爭議的途徑方法,或約定管轄法院。
二、履行合同的問題
1、嚴格按合同履行。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要嚴格按合同履行。我們如此,也應要求對方如此。如按照慣例的實際做法與合同約定不符,一定要有書面的證據材料證明實際操作有所變更,即補充協議,如材料進場時的檢驗、驗收問題。
2、把握工作進程,按時間要求做相應的工作。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進度實施動態管理,各階段、各個時間應該做些什么工作,心中有數,并按時間要求及時辦理。如材料進場時及時通知對方驗收;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等等。
在履行采購合同中,對貨物進行檢驗、驗收的問題,合同約定了檢驗期間的,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及時檢驗,并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也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檢驗。
3、完備通知、送達的手續。該咱們做的工作做了,但要有證據證明咱們做了;對方違約了,也要有相應證據來證明對方違約。這就是一個收集證據的問題;而收集證據,主要也就是完備手續的問題。如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結算報告等,要求對方簽收、蓋章,等等。
履行手續,還要強調的是,要履行有效的手續。只有這樣,所取得的有關證據材料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工程合同的履行中,通知、送達聯系人,一定要是合同中指定的專人;通知、送達的聯系方式,也一定要按照合同中所寫明的對方指定的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等。
4、注意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規定的時限;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如何防止超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