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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5/16 22:43:00 |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由于承包人受到資質等級的限制,以及建筑工程總分包和轉包的關系,導致合同主體和法律關系十分復雜,也是案件的訴訟主體呈現出復雜的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確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處理好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關鍵。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筆者認為,下列幾種情況應該引起審判人員以及當事人的注意。 — —--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所簽合同的主體問題。勘察設計和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技術力量、資金以及固定資產等情況對勘察設計和建筑施工企業綜合考評后依法核定的經營證書,是一個建筑企業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體現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行為均是違法的。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因此造成質量缺陷或者其他損失的,應列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主體,并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建設單位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所簽的合同主體問題。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也就不能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但 實踐中,不少建設工程合同是有這些職能部門簽定的,加蓋的也是職能部門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此類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設單位的追認或者同意,則為有效合同,否則,則為無效合同。但從訴訟主體上看,職能部門畢竟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這類案件應當由建設單位作為當事人并承擔民事責任。 —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按照我國建筑法有關規定,總包企業可以將主體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企業,但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如果分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區別不同情形確定訴訟當事人:分包人是總包人的下屬企業,或與總包人存在隸屬關系的,雖然下屬企業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以總包人作為當事人;分包人與總包人沒有隸屬關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發生糾紛的,應以總包人為當事人,分包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協商,由總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轉讓給分包人的,則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總包人無關,發生糾紛,應以發包人和受讓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 —--因承包人轉包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建筑法》明確禁止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他人。對在轉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糾紛中,違法轉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因此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由承包人和轉包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籌建處、指揮部等臨時性機構發包工程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 由于臨時性機構雖然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僅是一個工程建設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只是代行建設單位的臨時職責而,當建設工程竣工后,該機構隨之撤銷。審判實踐中,對于該類糾紛主體的確定,應考慮所涉及工程的投資單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歸口單位,遵循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列該工程的歸口單位或者組織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果歸口單位不明確的,可以列投資單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門為當事。作者:王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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