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無證預售糾紛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出賣人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七、共有產權糾紛
對長期爭執不休的道路、車位、綠地歸屬與使用問題,《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買受人對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權,出賣人或物業公司出租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必需費用后屬于業主共有。
八、權利負擔糾紛
出賣人一房二賣、隱瞞抵押導致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請求撤銷或者解除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尤其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房屋交付后,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在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內辦理產權證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尤其是房屋增值部分損失。
九、前期物業糾紛
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相比,前期物業服務特殊之處有:1、出賣人基于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合同通常作為買賣合同附件,買受人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約束;2、業主臨時公約由出賣人制定,不體現買受人意志,但買賣合同訂立時買受人必須書面承諾接受公約約束;3、自房屋交付,買受人享有物業服務的權利,負有交納服務費用的義務,不得以未實際入住為由而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亦不體現買受人意志; 4、自房屋交付,買受人裝修改建、住宅改商、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為必須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監督,若監督無效,可由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5、出賣人訂立的前期物業合同、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侵犯買受人利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行為侵犯買受人利益,買受人均可提起訴訟。
十、稅費交納問題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1、買賣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辦理產權證,辦證必需稅費,如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應在約定時間向出賣人交納;2、水、電、氣、暖、有線、寬帶的初裝費與開通費是否應當由買受人負擔,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如果答案肯定,買受人不應負擔;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服務費,但出賣人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預交物業服務費作為交房條件;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商品房買受人應當在辦理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