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違約責任法律實務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實務操作
根據《合同法》第280條、第281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對以下違約行為負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勘察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并按照約定提交勘察成果;設計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根據相關設計前置性文件及相關規程等提出勘察要求和進行設計,并按照約定提交設計成果。如果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280條承擔違約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謂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是指土建工程,設備安裝、水、電、氣、排風管道以及其他輔助設施等,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完成。施工人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和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因施工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281條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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