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小產權房這塊“燙手的山芋”,有關部門的最新處置“風向”是:鼓勵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分類解決。
“小產權房肯定是違法的,但一些銷售出去的房子里已經住進人了,這時采取措施,要涉及成百上千群眾的利益;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它又是違法的,而且有的小產權房占用的是耕地,那違法就更嚴重了。”一位權威人士的說法,充分體現了處置小產權房問題的兩難心態。
國土資源部高層最新表態稱,對于復雜的小產權房問題,中央或國土部不可能簡單地制定統一的處理政策。地方政府應該深入調研,在摸清情況。查清原因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分門別類,一項一項地予以解決。
國土部調查小產權房
自2007年原建設部發布預警,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后,小產權房問題開始為社會所關注。但在此之前,小產權房因相比商品房價格更低廉,其建設和銷售已經在地方潛行數年。
對于小產權房,與房、地相關的兩部委——原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早已分別表態“不合法”。建設部門稱將不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國土部門則認為其違反土地用途管制。
昨日在國土部開通“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12336”活動現場,國土部副部長贠小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村級干部、鄉級干部沒有權力做主出租、出讓農村的集體土地去蓋商品房。如果蓋商品房占農用地,必須在依法辦理轉讓征收手續以后,按照城市規劃來建商品房,其他行為都是違法違規的。
“中央已經多年多次發文強調,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首先要把在建的、沒有銷售的小產權房管住,不要再建再賣了。”贠小蘇說。
不準再建的態度,看似極為鮮明,但截至今日,對于如何處理已經銷售出去的小產權房,仍無統一的意見出臺。或許也正是這種明晰政策的缺位,使得小產權房問題更加膨脹。
贠小蘇也坦承,小產權房實際上是無產權的違法建筑,應該被拆除,特別是建在基本農田上的小產權房更應如此。但怎么拆也是一個問題。各地情況比較復雜,國土部也正在調查研究。
近期,國土部和北京市政府調查發現,北京部分區縣出現以設施農業為名,用建設大棚作掩護非法占地建設,是土地違法出現的一種新形式,實質是變相開發建設“小產權房”。目前,在上述調查中已發現的34個違法項目中,已經完全拆除8個,正在拆除5個。
但拆了之后的問題仍未解決。近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即有媒體提出“大棚房”被強行拆除,買房人的利益如何保護的問題。
對于這一敏感的問題,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表示,這些“小產權房”違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必須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進行整治。依法處置小產權房是行政法律關系,至于購房者和賣房者之間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建議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依法合情合理處理
既然拆除并非最佳解決方案,那么已建成的小產權房還能如何處置?
贠小蘇昨日對媒體表示,各地的情況不一樣,每一宗土地的性質不大一樣,開發投入的情況不一樣,買房人的情況也是各不相同,對這種復雜的小產權房問題,只用一個文件的三五條辦法就統一解決,不太容易。
在接受CBN采訪時,中原地產華北區總經理李文杰也認為,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目前存在一定的難度,但如果現在不解決,可能就會積重難返,以后處理的難度更大。
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對CBN表示,作為對抗高房價的一種衍生品,小產權房已經大量存在,就應該正視這一事實,完全否定的態度已經不太現實。他認為,可以通過繳納一定的稅費、補繳土地出讓金來讓一部分存量小產權房轉正。不過,因為小產權房本身也多種多樣,具體操作起來可能會有不小的難度。
對于利用補繳土地出讓金讓小產權房轉正的觀點,李文杰認為在實際操作中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他提出,真正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可能要依靠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實踐,而這在地方上已經有較為成功的案例。
但目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尚停留在地方實踐階段,中央層面的管理辦法尚未出臺,會否涉及到小產權房的“善后問題”也無定論,此時地方官員是否敢于在小產權房問題上有所突破,實在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不過,贠小蘇表示,一方面對于小產權房是違法建筑的態度要明確,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妥善處理,更要“積極主動地處理”。他建議地方,對于已經賣出去的小產權房,要認真調查研究,弄清每一個樓盤的具體情況,依法合情合理地處理。
【作者:劉展超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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