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預售人隱瞞重大事實。主要表現為預售人隱瞞自己沒有開發資格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隱瞞其不具有土地使用權或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事實;隱瞞已將在建的商品房項目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事實等。由于預售人隱瞞以上事實,預購人陷于錯誤認識而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當預售合同由于主體不合格而歸于無效時,預購人已繳納了預付款,預售人往往卷款而逃或正在接受行政處罰,預購人的權益極有可能落空。
第二,預售人逾期交房。不管是因施工或配套設施進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還是因開發商資金不足或預售不成功,預售人違法將預售款轉向投入其它項目或其它行業造成的逾期交房,依據法律規定預售人逾期無法交樓的,應賠償預購人的損失。但很多時候購房者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但開發商卻無力退款,也無力承擔違約責任;即使通過執行程序將半成品房屋轉讓后去拿到退款,也未必是全額退款,違約責任無法兌現,預購人在等待中失去的其他購房機會,都可能給預購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第三,產權證書糾紛。這類糾紛較為普遍,甚至是房地產買賣中的主要糾紛,實踐中糾紛的表現形式有:1、開發商沒有按約定的時間辦理完業主的房屋產權證書,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這具體的責任內容需要購房者和開發商明確約定,否則購房者是無法得到相應合理的經濟補償的。2、由于開發商將所售房屋或土地抵押給第三方,導致根本無法辦理業主的產權證書,這的種情況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要求開發商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也可以選擇不退房,但要求賠償損失就有一定的難度了,除非在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
第四,重復銷售商品房。不少預售人為了謀取最大的利益,在和預購人簽訂合同之后, 又就同一標的物與第二預購人,甚至更多的預購人簽訂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的,如果后面的買受人依據與預售人簽訂的預售合同在房屋建成后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則其他的預購人不能再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第五,商品房的質量問題。即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的使用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常見的質量問題主要有:屋面漏雨,墻體地面裂縫,漏滲水,煙道、排氣管道、風道不通;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砂、面磚松動,有防水要求的漏水;內外墻及頂棚抹灰, 面磚、墻紙、油漆等飾面脫落;用劣質的配電器,電路配線不符合安全標準,給住房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嚴重地損害了預購人的權益。
第六,商品房面積的計算。商品房買賣中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銷售面積(合同約定用于結算的面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實際使用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公攤面積計算不清,不應計算面積的部分重復計算等現象,以此騙取、坑害消費者。
第七,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有些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后對物業管理并不重視,致使小區無人管理,衛生、治安環境極差,令住戶怨聲載道。有的物業公司管理混亂,隨意出租公共配套設施,增加了小區內的污染和噪音,惡化了小區環境,小區業主常常被盜。物業管理的好壞,關系到各住戶的生活環境,各開發商一定要引起重視,選擇自己放心滿意的物業公司進行服務,給住戶營造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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