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適用房問題
問: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問:為什么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要采取“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
答:按照國務院24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由政府回購,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在制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政策時,為更好的兼顧國家個人利益,兼顧前后市場環境,兼顧新老政策銜接,政府充分尊重和保護按老政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合理收益,按照“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的思路,制定了我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規定。
問:如何區分“新房”和“老房”?
答:以《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之日作為“新房”和“老房”的區分點。下發之日后簽訂經濟適用住房房屋買賣合同的為新房,下發之日前簽訂合同的為老房。
問:“新房”和“老房”上市交易政策有何不同?
答:按照《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包括購買的二手經濟適用住房),無論新房還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上市交易的,應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新房出售補交金額根據原購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差的70%確定;老房出售時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問: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是否還可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
答: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問: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何交納物業管理費?
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收費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專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問:在《辦法》出臺前已經通過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批,新政策出臺后是不是就作廢了?如果不作廢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是否應該有優先輪候的政策?
答:根據《辦法》規定,老審核表不再辦理延期手續,須按現行的審核標準和規定程序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符合現行準入標準,經公示無異議納入輪候,輪候時間從原核準的購買資格之日起計算。承諾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配售限價商品住房。
問:申請家庭審核通過后,購買資格是否終身有效?
答:已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的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
申請家庭不及時、不如實申報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資產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此外,《百問百答》還對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個人將怎么處理進行了回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申請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查實的騙購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媒體曝光,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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