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
《中共中央關于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的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當更長一些。”根據這一精神,全國各地農村陸續將土地承包期確定為15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輪土地承包”。
1993年,針對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的實際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及時提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30年不變。”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這一精神,農業部用了一年時間,對各地延長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廣大農民和基層干部對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是普遍擁護的。在此背景下,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正式出臺,后又在《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7號)中得到了肯定。
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中,特別強調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改革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一要切實維護農業承包合同的嚴肅性。二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訂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并嚴禁發包方借調整土地之機多留機動地。原則上不留機動地,確需留的,機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5%。三要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對于確因人口增加較多,集體和家庭均無力解決就業問題而生活困難的農戶,盡量通過“動賬不動地”的辦法解決,也可以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大多數農民同意,適當調整土地。但“小調整”的間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第二輪承包之后,在法律層面上,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2條也專門給予了法律保障,承認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尊重了合同雙方應有的權益。
可見,對適于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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