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的法律依據之辨析
近年來,隨著城鎮建設速度的加快,高層建筑逐漸增多,造成相鄰建筑之間因采光而發生的糾紛也日漸增多,房屋的采光狀況已成為每個業主都極為關切的問題,每當有新建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那么,何謂采光權呢?我們通常認為,采光權就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享有的從室外取得適度自然日照光源的權利。而侵犯采光權,則通常表現為相鄰一方建筑物或其他設施,未與相鄰他建筑保持適當距離或適當高度而遮擋相鄰他方室內采光,導致采光不足的行為。那么,采光權足與不足的量化標準和依據又是什么呢?從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設部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規定來看,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其中宜有二個獲得日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住宅間距應該保證被遮擋住宅建筑底層向陽的窗戶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時的滿窗日照時間。據此,我們認為住宅采光的法定的量化標準和采光權爭議的尺度就是:1、相鄰建筑間距:以1:1.2的比值計算;2、日照時間: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以建筑最底層窗戶為基準)。
采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采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只能依據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根據各個地區自身日照采光情況的不同,科學合理的來加以確定。
采光權的法律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采光問題單獨規定。
4、《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發給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6、《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作者:曾麗云 來源:湖南長沙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