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在審判實踐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頻率,也是審判實踐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問題。訴訟時效的諸多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上仍為空白。所以,不斷地對其進行研究,對于指導我們的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的立法缺陷
訴訟時效制度的實質在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而民事權利依其作用又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與形成權具有單方性,僅靠單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對方協助即可實現,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權依附請求權而生,具有被動性,無請求則抗辯不會發生,其也不適用訴訟時效。剩下的只有請求權了,是否所有的請求權都無一例外的適用訴訟時效呢?
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了統一的訴訟時效制度,但對于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權利適用訴訟時效未作明確規定。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70條中規定:“未經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條司法解釋的范圍僅限于特別問題。對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的一般情況并無作用。這就是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在訴訟時效問題上的重大缺陷。由此而導致司法實踐中人們普遍認為,只要是需要保護的民事權利,均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訴訟,逾期則不受法律保護。這種認識導致了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過于寬泛,使那些應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訴訟時效消滅請求權而無法得到保護,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錯誤,也有違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
二、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觀點
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行為的權利,依表現權利的種類不同,又可以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身權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基本適用訴訟時效,而身份關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基本達成共識。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爭議很大。我國大陸民法學者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以王利明先生為代表,認為物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第二種觀點以梁慧星先生為代表,認為應將不同物權請求權區別對待,只有返還財產請求權與恢復原狀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其他的物權請求權皆不適用訴訟時效。第三種觀點以陳華彬博士為代表,主張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在實務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撰寫的文章,發現其主流觀點與梁慧星先生的基本一致,認為,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只有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
三、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應符合其立法目的與法理
法律有其階級性,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世界各國基本都規定了訴訟時效(消滅時效)制度,其立法目的不外乎以下幾點:1、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推動財產流轉,充分發揮財產效率,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2、限制民事權利的隨意性,行使維護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法理筆者理解也為二點:1、任何一項民事權利都應當受到限制,不能濫用。2、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符合公平原則,不能讓權利人與相對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筆者認為在決定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時,應以實現立法目的,符合法理為標準,但應將實現立法目的,維護人權,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為首要,法理解釋上有可暫時擱置,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認知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調整完善。我們不能舍本逐末,因為存在分歧而不予規定,從而導致立法的空白及執法上的無所適從。
四、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在現階段應區別對待
根據以上指導思想,筆者認為在我國現階段時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應區別對待,按我國《民法通則》將物權請求權分為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請求權,筆者認為:
1、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害請求權由于其直接涉及到物權支配效力及物權行使的 完整性, 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產生的權利,因為物權是物權人對客體進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各種繼續性的侵害行為的侵害時,為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物權人才使此項請求權,其目的是保護物權。如果該三種物權請求權一但適用訴訟時效,其請求權消滅,受侵害的物權則無法得到保護,將始終處于不圓滿的狀態,影響到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行使,這與物權的絕對性、排他性相悖,不僅有害于經濟,也違反立法本意。吉林省有一典型案例,簡單地講就是甲乙聯建三層辦公樓,甲享有一樓房屋所有權,乙享有二、三樓房屋所有權,乙有權使用一樓門廳及樓梯通行。后乙將該房屋賣給丙并辦理過戶手續。丙與甲就樓梯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甲將樓道封死,丙無奈,在樓后破墻建簡易木梯上下,6年后丙訴至法院,主張一樓通行權,吉林省高院以權利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最終判令丙敗訴,讓其從室外樓梯通行。 該案即適用了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導致丙無法主張權利,致使該房屋成為室中樓閣,影響了樓房的使用。如此判決,無法解決丙雖享有房屋所有權但無通行權的問題,不僅不公平、不合理,也不能體現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社會效果。
2、恢復原狀請求權由于涉及賠償及社會穩定,應適用訴訟時效,恢復原狀請求權與債權類似。
3、返還財產請求權因為涉及物權的轉移占有,從權利應受限制的原則出發,在我國未規定取得時效時,返還財產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這也符合訴訟時效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
因為權利人多年不行使權利,使占有人已公開、持續、和平的占有該物。因為我國未規定取得時效,占有人無法取得物權。但占有人很可能將所占有的財產以出賣方式轉讓給第三人,若時隔多年之后,仍允許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則將推翻多年來已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如此規定無異于鼓勵當事人放縱權利的不行使并濫用權利,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例如,我國自50年代以來由于一些歷史原因,許多不動產事實上不是產權人在居住,許多人往往是通過政府安排或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居住權,如果返還財產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產權人可隨時起訴要回房屋,將會產生諸多社會問題。
有的觀點認為適用訴訟時效應將不動產及登記動產與未登記的動產區別開,對不動產及登記動產的予以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因為當事人對物之占有,因無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物權仍為原物權人享有,而不登記的動產因占有而變動物權。筆者認為這種區分無實際意義,也不符合法理。因為我國并未規定取得時效,無論當事人占有財產多長時間均無法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登記還不是登記,當事人均可以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物權請求權來作為其繼續占有財產的抗辯理由,從而維護法律狀態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