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地基費的繳納問題關于地基費的繳納問題 目前我國中央已經明文規定取消了對地基費的收取,農村建造房屋只收取宅基地使用證工本費(不超過20元)(2006/0710編注) 我家是農村的,現在生產隊和居委會批地建房,可是居委會要我家交納12000的地基費,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我家有四口人,父親退休后戶口轉到生產隊(參加工作時轉出去了)。母親一直是生產隊的。我在城里找到工作,戶口轉出來了。妹妹考上大學,還沒畢業,戶口是臨時在學校。 我父親有三兄弟,我父親是老二。80年前,三兄弟都住祖房。后來老大批到地基28.8平方米給我父親建房,81年建好(注:后來自己出錢買了15.2平方米,建好后是44平方米)。老三也在82年后出來自己批地建了房。同時我父親和老三脫離祖房,祖房歸老大所有(注:祖房60平方米,82年就已經拆了建成新房,未超標,老大土地證上也已經注明具體位置,也就是說祖房已經完全歸老大所有,與我父親、老三無關)。 現在交舊建新,我家已經交了81年建的44平方米老房子,現在生產隊又說還要把祖房(老大的房子)分成三份,每份20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買土地,所以我家還要交納12000元。請問,這12000元該交嗎?我該依照什么政策?我該怎么辦?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第三條:“……各地區要做好以下工作:(二)確定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時,對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的,既要體現有償原則,又要照顧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費,多用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對級差收益較高地段,收費標準要適當提高。” 對宅基地的收費標準各地有各地的規定,全國各地不會相同。但大的原則是對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的,既要體現有償原則,又要照顧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費,多用多交費。對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因此本案你家應當交多少費用,你最好再到當地的有關部門或律師事務所詢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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