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征收土地的關鍵問題,近年來由于各類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城鄉建設的大量用地,越來越多的農用地變成建設用地、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由于對征地補償標準的爭議和不理解很多用地單位和失地農民發生糾紛,甚至產生了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期間很多農民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而受到了行政處罰甚至刑罰,也有不少農民沒有得到政府批準的補償,我想這一切的根源是由于農民朋友法律知識的匱乏,他們大部分不懂得國家征收土地進行補償的法律規定,即使將相關的法律條文擺在眼前也可能由于文化知識有限難以理解,為此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將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規定進行講解和闡述,但愿這樣對失地農民維護自己的權益能夠有所幫助,對我國農村社會的穩定有所幫助。
關于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其基本的原則和根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內容如下: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實際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一個抽象和原則性的規定,在其實施過程明顯存在兩個缺陷,征地補償標準明顯偏低,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筆者認為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問題可以確定,我國征收土地中的兩個基本原則,一、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準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很多國家重點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顧可能會更低,但是在出讓國有土地的時候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以前農民朋友在咨詢中反映了這一問題,據此認為村干部、地方領導截留補償款是由于對法律的不理解。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由于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故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準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15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準為45000元。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一規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國家征收土地的補償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進行補償的,在土地被批準征收之后改變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有用途進行補償,一、土地原屬于耕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的進行補償即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倍數來確定補償費;二、若征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各省都制定了補償的相關規定大致情況是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征收耕,前三年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這個倍數會低于耕地補償確定的倍數。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征收耕,前三年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四、征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則上不予補償。
三、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其基本補償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導致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而進行的補償,其補償標準因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到十倍,
(二)安置補助費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是指因為征收土地導致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集體土地被征收,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無法繼續行駛的對象。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可以這樣說“土地補償費是對地不對人,而安置補助費是對人不對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每公頃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因為征收土地導致被征收土地上無法收獲的莊稼進行的補償。其補償標準一般是統計機關統計的該類作物一季的產值來確定的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年平均產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是指因征收土地需要一并征收的房屋、管道、樹木、灌溉設施、道路等地上物,這些地上物一般是無法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或具有不動產性質的動產。其補償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物價等因素來確定的。
四、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
由于國家征收土地依據保障失地農民基本水平不下降的原則所以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標準難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下,經有權機關的批準可以提高,提高補償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原則上“三十倍”就是征地補償中“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之和”的最高標準。
但是“三十倍”并非真正的最高標準,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展情況對于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最高的限制的。
征地補償的調整方式為兩種:一、政府認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難以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主動對其予以提高。二、失地農民通過申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和裁決,政府經過審查認為已經確定的補償方案難以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批準提高。在此失地農民應當重視自己的權利,主動地申請協調的裁決。
五、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關于征地補償如何分配,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補助費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沒有爭議,應當屬于失地農民。但是對于土地補償費我國現行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筆者以為,集體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沒有問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權進行規定的,但是就集體財產應當如何分配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自由支配,而是必須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進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情況下分配比例為8/2,即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20%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依據村規等依據進行支配。
關于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生活保障問題,除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之外其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有更詳盡的規定,希望讀者能夠參閱。
這些法規主要有:
1、《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6、《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7、地方政府制定的區片地價的規定;征地補償協調、裁決辦法;社會保障辦法;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