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高檔樓盤“常發·豪庭國際”的廣告稱,該樓盤是由國際著名建筑師貝聿銘設計的。但貝聿銘先生稱,他從未參與該樓盤設計,其虛假宣傳已損害了他的名譽,遂將該開發商及其股東、一報社、新浪網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8年常發置業公司在江蘇省常州市開發名為“常發·豪庭國際”的商品房住宅項目。當年7月,常發置業公司在“常發·豪庭國際”的樓盤周圍懸掛的大型戶外廣告牌中使用了“常發地產攜手國際大師貝聿銘”等表述,并在廣告牌上使用了貝聿銘的巨幅照片,在該樓盤的售樓處發現其售樓廣告資料里使用了“貝氏設計,百年傳奇”等表述,其中還包括貝聿銘的照片。
常發地產公司是常發置業公司的股東,2008年6月在其公司網站登錄了《常發·豪庭國際奢華開盤在即 產品品鑒會成功舉行》和《6.18,見證低調的奢華——常發·豪庭國際首發成功》兩篇文章,并在文中使用了“更是融入了國際建筑大師貝聿銘的建筑風格”和“力承國際建筑大師貝聿銘作品之精髓”等表述。
在2008年5月30日的《常州晚報》數字報紙中,登載了一篇名為《國際大師貝聿銘主筆,締造城市中央人居之尊》的新聞稿,該稿直接描述為“貝聿銘……他首次公開為常州的建筑主筆,在設計豪庭國際時,所有材料都要求選最好的,當然也是最貴的”;在2008年6月4日的《常州日報》樓市周刊中,也登載了《城市高端,豪門生活》一文,宣稱“國際大師貝聿銘充分展現自己的神奇手筆,以獨具匠心的細節設計使豪庭國際的建筑更顯尊貴”。而《常州日報》和《常州晚報》都由常州日報社出版發行。
新浪公司經營的新浪網新聞中心欄目中登陸了一篇名為《市府旁英倫豪宅:不可復制的城市杰作》的新聞,該稿宣稱“世界建筑大師貝聿銘首度在龍城主筆設計規劃”,該稿顯示來源于2008年5月14日的《常州日報》。
法院審理后認為,貝聿銘依法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并有權在認為此兩項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提起訴訟獲得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常發置業公司、常發地產公司、常州日報社、新浪公司未經貝聿銘許可,分別在廣告宣傳、報刊、網絡上使用了貝聿銘的姓名、肖像。考慮到常發置業公司、常發地產公司、常州日報社以及新浪公司實施行為有所不同,故法院分別論述其是否構成侵權及應承擔的責任。
常發置業公司在“常發·豪庭國際”的樓盤周圍懸掛的大型戶外廣告牌中使用了“常發地產攜手國際大師貝聿銘”等表述,并在廣告牌上使用了貝聿銘的巨幅照片;在該樓盤的售樓處發現其售樓廣告資料里使用了“貝氏設計,百年傳奇”等表述,并使用了貝聿銘的照片。常發置業公司的上述行為未經貝聿銘許可,其廣告將非貝聿銘設計的建筑描述為貝聿銘設計,該行為侵犯了貝聿銘的姓名權和肖像權。
常發地產公司是常發置業公司的股東,2008年6月在其公司網站上刊發了《常發·豪庭國際奢華開盤在即 產品品鑒會成功舉行》和《6.18,見證低調的奢華——常發·豪庭國際首發成功》兩篇文章,并在文中使用了“更是融入了國際建筑大師貝聿銘的建筑風格”和“力承國際建筑大師貝聿銘作品之精髓”等表述。常發地產公司的上述行為未經貝聿銘許可,將非貝聿銘設計的建筑描述為貝聿銘設計,侵犯了貝聿銘的姓名權。
2008年5月30日的《常州晚報》數字報紙中,登載了一篇名為《國際大師貝聿銘主筆,締造城市中央人居之尊》的新聞稿,文中稱“貝聿銘……他首次公開為常州的建筑主筆,在設計豪庭國際時,所有材料都要求選最好的,當然也是最貴的”;在2008年6月4日的《常州日報》樓市周刊中,也登載了《城市高端,豪門生活》一文,宣稱“國際大師貝聿銘充分展現自己的神奇手筆,以獨具匠心的細節設計使豪庭國際的建筑更顯尊貴”。而《常州日報》和《常州晚報》都由常州日報社出版發行。新浪公司經營的新浪網新聞中心欄目中刊登了一篇名為《市府旁英倫豪宅:不可復制的城市杰作》的新聞,該文宣稱“世界建筑大師貝聿銘首度在龍城主筆設計規劃”,該文轉載自2008年5月14日的《常州日報》。上述事實證明,常州日報社未經貝聿銘許可,將并非貝聿銘設計的建筑在報刊上描述為貝聿銘設計,侵犯了貝聿銘的姓名權。
新浪公司轉載2008年5月14日的《常州日報》上《市府旁英倫豪宅:不可復制的城市杰作》,其轉載行為并無不當,且其在獲知上述文章涉及侵權時,能夠及時刪除。在庭審過程中,新浪公司同意在相應版塊以同樣字體向貝聿銘致歉,致歉聲明內容可以持續一個月,對此,法院不持異議。法院綜合證據認定新浪公司已將貝聿銘所主張的侵權文章予以刪除,并認為在海量信息的互聯網時代,轉載文章難以逐一核實。新浪公司作為轉載者并沒有實施源發侵權文章的行為,且在轉載文章被告知侵權后盡到了及時刪除義務,則不應再承擔侵權責任。
常發置業公司、常發地產公司、常州日報社因各自實施了侵權行為,故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現貝聿銘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刪除文章、銷毀侵權資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承擔責任方式,法院綜合各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性質、造成影響的范圍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考慮到貝聿銘作為著名建筑家,侵權人在未經其同意情況下,在建筑設計領域使用其姓名、肖像,會給貝聿銘造成負面影響和相應的經濟損失,對此應以經濟賠償方式予以救濟,但因各自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故并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根據各自的侵權行為對經濟賠償數額予以判定。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常州常發城北置業有限公司、江蘇常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將涉及表述建筑物系貝聿銘設計的 “常發·豪庭國際”樓盤的廣告、文章、宣傳資料撤除、刪除、銷毀;常州常發城北置業有限公司、江蘇常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向貝聿銘賠禮道歉;常州常發城北置業有限公司、江蘇常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貝聿銘賠償損失20萬元;常州日報社刪除在《常州日報》(電子版)和《常州晚報》(電子版)上刊登的所有表述“常發·豪庭國際”系貝聿銘設計的文章和廣告;常州日報社在《常州日報》和《常州晚報》上分別公開刊登向貝聿銘賠禮道歉;常州日報社向貝聿銘賠償損失10萬元;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新浪網上刊登向貝聿銘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