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剛才介紹的寧波的案例,涉及到小區公共車位的權屬問題,其實,它只是近年來發生的眾多物業管理糾紛中的其中一種類型。《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至今已有三周年,這三年來,物業糾紛不減反增,物業管理投訴連年來大幅度上漲,已經追上拆遷投訴而成為建設行業兩大投訴熱點。
二、介紹汕頭市常見的幾類物業管理糾紛
近年來,汕頭市常見的幾類物業管理糾紛包括:開發商遺留的問題,拖欠物業管理費問題,業主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問題,亂搭亂建問題,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問題,停車場、會所的權屬爭議問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問題等。事實上,這些常見的爭議也是當前全國物業管理糾紛的焦點問題。
三、對幾類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的業主維權
(一)開發商遺留的問題
現有的商品房小區發生的物業糾紛中,相當數量源于開發建設遺留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規劃變更導致業主權益受損,如開發商承諾的小區配套沒有兌現,開發商違規開發行為(如超容積率、欠繳各種規費)導致無法按期辦妥房產證,小區內道路的鋪設、公共設施的建造等等。這一類的糾紛主要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但由于大多數的物業管理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派生的,它們之間本來就有著與生俱來的血緣關系,業主自然而然地覺得物業管理公司就是開發商的維護和售后服務者,認為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代言人,所有的問題都會找物業公司,這一類糾紛也就變成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
針對此類糾紛,業主應及時與開發商提出交涉,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符合起訴條件的,該起訴的起訴,該投訴的投訴,包括規劃變更、延期辦證等問題,均可以合同違約為訴因進行訴訟。如果一味于物業管理公司爭執,不僅問題得不到解決,還會加劇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二)拖欠物業管理費問題
這類糾紛是《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后增長速度最快的一類案件。據有關部門統計,汕頭現有的物業管理公司約170家,其中約七成處于虧損狀態,二成基本持平,一成贏利。也有一些統計,說一個小區如果有80%的業主能按時繳費,就已經算是不錯的成績。當然這些統計也不一定就準確,但基本還是能反映出拖欠物業管理費的大致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催討無效后,往往會一紙狀訴將業主告上法庭。這種案件爭議最大的是業主的拒交是惡意拒交還是履行抗辯權,如果物業公司完全沒有提供服務,那肯定是面臨敗訴的結果。現在的問題是物業管理公司已經提供了管理服務,而業主則認為是服務質量不達標,但由于服務質量缺乏一個量化的標準,對于業主抗辯的理由舉證也有相當的難度。處理結果往往對業主不利。而業主則抱著這么一種心態,就算是判決后也不自動交費,這又涉及到強制執行的問題。雙方關系越變越糟,形成惡性循環。
針對物業管理費的糾紛問題,認為作為業主的維權方面:
1、提倡以和為貴。由于物業管理費拖欠糾紛,表面上看來物業公司是受害者,但是,實質上最大的輸家是廣大的業主。欠費的結果是物業公司成本的減少,服務質量的降低,又會引起更多的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最終問題百出,嚴重的發展到物業公司卷鋪蓋走人。像前幾天汕頭電視臺“今日視線”播出這么一個案例,物業管理公司撤場后又將物業管理用房、車棚等上鎖,生活垃圾無人收,車無人看管,不僅業主的生活陷入不便,小區的貶值也是自然而然的事。因此,對物業管理有不滿,雙方應多溝通,多交流,多提意見,提倡以和為貴,共建和諧小區。
2、爭取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服務質量嚴重有問題的物業管理公司,通過業主委員會解聘后重新委托有資質、管理好的物業管理公司。
3、作為個案來講,應審查物業公司的基本資格條件,包括物業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收費許可證,委托物業管理合同(包括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正式的物業管理合同),還應該提供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達標的相關證據。
(三)業主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問題
此類問題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兩方面:
1、財產損失方面,一般是由小區內業主丟失財物引起,典型的如丟失汽車、摩托車和房屋失竊,又如小區浸水引起的車損問題。比如2001年強臺風“尤特”引起的某大廈地下停車場浸水,導致停車場內的17輛汽車、34輛摩托車被海水淹沒浸泡30多小時。像這類糾紛,由于對小區保安責任的相關規定不健全,發生財產損失如何合理地確定物業管理公司的賠償責任,沒有明確的依據,因而容易引起糾紛。
2、人身傷害包括泳池溺水事件,小區玩樂設施引起的人身傷害,也包括受到他人的侵犯等。對此,雙方往往會對責任問題產生糾紛。
針對此類糾紛,業主的維權:
1、車輛丟失問題
2、像車輛浸水問題
3、房屋失竊問題
4、人身傷害問題
(四)亂搭亂建問題
個別業主在小區內擅自亂搭亂建,常見的是在公共天臺上搭建,引起其他業主的不滿,又比如個別業裝修時改變房內的結構設計,增設衛生間而出現漏水問題與相鄰方引發糾紛。這類問題一出現,業主認為是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但物業管理公司因為沒有行政執法權,對個別違章業主只能進行勸阻,如果強行阻止、拆除,則會引起與該業主的糾紛,如果勸阻無效,又會引起大多數業主的不滿。
針對此類糾紛業主的維權:
1、業主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2、業主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制止違規行為,如制止無效,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管職責,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3、業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違規業主還是起訴物業管理公司的問題)。
4、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起訴違規業主。
(五)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問題
業主委員會的立難是人所共知的,汕頭為例,至今約17個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像有些小區,1997、1998年就已入住,也有相當高的入住率,但就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這些小區不是業主不愿意成立,而是缺乏牽頭成立。我們業務上接觸到的物業管理糾紛,業主提得最多的就是希望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原因呢,主要還是法律制度設置問題,主要問題是:
1、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任務相當繁重,那么工作報酬誰承擔?
2、業主大會成立和履行職責的可操作性不強,缺乏詳細的操作指引。現有的小區業主在1000人以上,這1000人的業主大會,需要多大的場地,費用誰出?這些都是問題
3、《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這里,要求業主在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零散的業主,彼此又不認識,缺乏溝通,在物業公司不牽頭的情況下,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難度大。
針對這些問題,業主的維權“
根據現有規定,介紹一下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八個步驟,當然還是涉及到費用解決問題。
1、想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首先應該互相建立聯系,然后聯系本小區十分之一以上的業主簽名,發起成立業主大會的倡議,同時發信邀請區、縣小區辦指導自己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2、組建成立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可以由業主自薦,也可由業主推薦,最好的方法是由開始的發起人張榜通告,請業主在一定時間內自愿報名參與籌備工作。
3、籌備組開始工作,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決定業主大會成立的時間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匯集愿意擔任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業主名單和參選業主的資料,并在業主大會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業主和告知相關居委會,開會成立的可邀請區、縣小區辦和相關居委會的代表參加。
4、將草擬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所有參選業主委員會的業主資料、選票(最好用統計反對意見的方法)、要求反饋意見的時間和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收集反饋意見截止時間應早于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書面發給每個業主,并同時請所有收到上述資料的業主簽收收條。
5、成立業主大會時,籌備組公開在小區所有業主有權參與監督的情況下進行驗票工作,統計收回的收條和反饋意見,如果收條超過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反饋意見中的反對意見少于1/2,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章程通過,在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范圍內,得到反對票少的業主即可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6、業主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付主任,并可以開展工作。
7、將業主大會成立簡要過程,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業主委員會章程報送區、縣小區辦備案,并請接收人簽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時間。
8、備案十天后仍沒有收到區、縣小區辦的備案意見,可要求他們盡快發出。
(六)停車場、會所的權屬爭議問題
《物權法》還沒有出臺,對此問題法律規定尚不明確。從理論上來講,會所、停車場均是小區的配套設施之一,服務于小區,應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但又涉及到維修和養護及費用問題。而且,小區內的會所和停車場均是計小區的容積率的,已按規定征收了相應的報建費用。規定不明確就容易產生對權屬的爭議,也會引發一些糾紛,比如說小區車位單獨出售,而小區內的業主連自己的車都進不了小區等問題。
針對類此糾紛,在法律規定尚不明確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銷售合同中作出明確的約定。
(七)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問題等。
建設部、財政部于1998年12月16日出臺的《住宅共用部件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32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按物業總投資的2%,在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一次性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