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手房的熱銷,一些“非正常”的二手房源也開始出現在市場上,對于這些“非正常”房源的交易,往往出現糾紛的概率要高很多,有時候還會造成交易的最終失敗。為此記者就一些市場上出現的案例,采訪了河南開物律師事務所申繼東律師。他認為,遇到“非正常”房源,買主一定要謹慎購買,最好是在交易前咨詢律師,以盡量規避風險。
案例一 購買回遷安置房要規避節外生枝
事件:市民張先生通過中介看好了一套住房,在看房子的時候中介明確告訴他,該房屋是一個回遷安置的住房,房產證還沒有辦下來。當時張先生也沒有多想,就和賣主簽訂了買賣協議,約定賣主在3個月內辦理完房產證,張先生先交納首付款30萬元,剩余房款于過戶時交納。可就在3個月到期時,賣主通知中介說,因為房屋漲價賣主不同意以原價賣這套房子了,要漲價5萬元,否則他的房產證就不辦。
分析:律師認為,賣主所得的回遷安置房屋手續齊全,該房屋的產權歸屬不存在任何瑕疵,應該說賣主對于該房屋的權利明確,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轉讓的,所以說賣主轉讓該合同權利的行為有效。
支招:本案例中,律師認為張先生有3條路可以走,第一條路是協商,雙方各讓一步,張先生也適當漲點價格,雙方達成最終的成交;第二條路是選擇訴訟,張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賣主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本案賣方違約很容易確認,張先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第三條路是張先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因為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實施起來有困難。
案例二 在合同中明確戶口問題
事件:王女士為了孩子上學,在市區某重點初中旁邊看好了一套使用權的房屋,在雙方交易的時候,她特別關注了戶口問題,賣方說戶口沒有問題,并拿出自己的戶口本給王女士看,并說戶口的問題包在他身上,王女士于是放心地辦理了過戶手續和戶口遷移。隨后,王女士想辦理產權,到產權單位詢問說必須到派出所開具獨立戶口證明,可到派出所發現,該房屋還有另外一個空掛戶沒有遷出,證明開不出來,產權不能辦。
分析:律師認為,王女士所謂戶口問題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以王女士只能吃這個啞巴虧,她無權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因為我國的戶籍管理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職權,實際戶口和房屋并沒有必然聯系,所以說戶口問題的解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才有可能通過訴訟解決。
支招:對于王女士的困惑,律師建議直接找空掛戶的戶主協商。實際上王女士的問題在簽訂合同之前只要到當地派出所去問一下,一切就都清楚了。
案例三 超建房過戶也無效
事件:李女士看好了一套“公房”,賣主承諾能夠辦理過戶,而且手續費也不貴,李女士覺得很合適就順利的完成了交易,賣主還給她辦理了物業蓋章的承租證。可是等李女士住進去之后,聽鄰居說這個房屋所在的樓層是超建房,辦理的所謂的“租賃證”也是物業自己給發的,物業對該房屋并沒有產權,這個房屋無法買產權。
分析:律師認為,李女士買的這個所謂的“公房”,實際上是一個違章建筑,辦理的所謂的承租證也并不合法。正常合法的公房承租,出租人也應該是產權人,而本案中的物業并不是該房子的合法所有人,該房屋因為是超建房屋,并沒有合法產權。李女士暫時居住可能沒有問題,但是一旦面臨拆遷轉讓時,就可能出現問題。
支招:律師建議李女士通過訴訟要求退房。
案例四 價格便宜的抵債房謹慎購買
事件:趙先生通過朋友介紹看好了一處建筑商從開發商處抵債過來的房屋,開發商和建筑商承諾2年內辦理產權,房屋價格低,但是不能貸款,趙先生就全額支付了房款,并分別與開發商和建筑商簽訂了協議,并辦理了入住。2年辦證的時間很快到了,可是趙先生要求開發商辦證的時候,卻被告知,因為開發商與承建商之間因為工程質量問題正在鬧糾紛,不給辦產權。
分析:律師認為,開發商和建筑商同意將抵債房出售給趙先生,并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應該配合趙先生辦理過戶。至于開發商和建筑商之間的爭議,應該另行解決。隨后趙先生在律師的建議下通過訴訟解決了問題,但是訴訟也花了半年的時間,搭了金錢也花費了時間。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