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例導航電子地圖侵權案終審 |
兩公司被判共同賠償近200萬元 | 本報訊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林勁標)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首例導航電子地圖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深圳市凱立德計算機系統技術有限公司、凱立德欣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因侵犯北京長地萬方科技有限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的著作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合理維權費用、訴訟費用等近200萬元。該數額創下國內同類案件的賠償之最。
2006年8月16日,長地萬方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下稱《道圖》)由中國地圖出版社向國家測繪局提出并于次日獲得《地圖審核批準書》。2006年12月21日,以凱立德公司為編制者的被控產品《凱立德全國導航電子地圖(362城市)》(下稱《362圖》)由廣東省地圖出版社向國家測繪局提出并于2007年2月1日獲得了《地圖審核批準書》。而凱立德公司于同年1月22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版權登記并于同年4月18日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
2007年7月25日,長地萬方公司在佛山市勁力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每臺2500元的價格購買了深圳市中佳訊科技有限公司的中佳訊DH-105GPS導航器兩臺,內裝有被控產品《362圖》,光盤顯示版權與制作人為凱立德欣技術(深圳)有限公司。長地萬方公司遂將上述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000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勁力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中佳訊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并向長地萬方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承擔案件的各種訴訟費用合計88830元。
中佳訊公司、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長地萬方公司提交了《道圖》的《地圖審核批準書》和正式出版物,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該公司是《道圖》的著作權人。《道圖》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系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問題,與其作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襲,二者并不排斥。因此,《道圖》應當受到保護。綜合有關證據,被控作品《362圖》的創作完成時間為2006年12月21日,出版于2007年2月1日,均遲于《道圖》的2006年8月份。作為同業競爭者,凱立德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取《道圖》,故可推定凱立德公司接觸了長地萬方公司的《道圖》。
經庭審比對,被控產品《362圖》與《道圖》在虛設地址、長地版本號、特制信息、個別字誤、表述不當、多種表述、不規范簡稱、信息取舍等12個方面存在相同,其雷同明顯超越了常理,顯然不屬于獨立創作之巧。被控侵權人又無法提供任何獨立創作的證據,足以認定《362圖》抄襲、剽竊了《道圖》。
庭審中,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對公證購買的導航器所附《362圖》中涉及的爭議內容能夠清楚地進行解釋說明。中佳訊公司、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均未提交侵權物品、作品系第三人制作、銷售的相反證據。根據《362圖》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事實,可以認定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共同創作、銷售了侵權產品《362圖》,實施了共同抄襲、剽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損失計算數額,長地萬方公司主張以賽迪顧問公司的銷售和利潤率數據為基數進行計算,但卻無法舉證說明該數據是否權威、科學、客觀,長地萬方公司也沒有提交權威部門發布的導航電子產品和導航電子地圖的價格、利潤率等數據,一審法院依據該統計數據而得出侵權方獲利至少在1000萬元以上的結論依據不足。
綜上,廣東高院依法改判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共同賠償長地萬方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82187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合計17163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本案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高院民三庭法官孫明飛。
記者問:“針對電子地圖的著作權,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上采取何種原則?在本案中是如何具體適用的?”
對此,孫明飛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他說,導航電子地圖與其他地圖一樣,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獨創性主要表現在把具體地物、地貌、信息點等測量到地圖上的過程中,根據地圖使用目的、地圖比例尺及相關測量規范等要求對地物、地貌、信息點等進行取舍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地圖可以作為作品予以保護。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上,法院堅持了“接觸+實質相近似”的侵權判定原則。首先,根據認定的事實,《道圖》的創作和出版時間均早于《362圖》。作為同業競爭者,凱立德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故可以推定其“接觸”了《道圖》。其次,通過對比兩作品,二者之間在具有個性化表達方面出現了大量雷同,且明顯超越了常理,可以認定“實質相近似”。
據悉,本案賠償數額突破了著作權法中關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判決給與50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
孫明飛告訴記者,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我們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依法確定合理的司法保護強度,既要使市場主體具有投資創新的動力,保持創造熱情和活力,又要防止知產訴訟成為阻礙技術進步、不正當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既能夠充分調動、配置全社會的資本和技術資源,又能夠加速技術信息的傳播和利用,造福社會。結合本案,我們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涉案電子地圖制作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巨大;第二,侵權方存在重復侵權,主觀過錯明顯;第三,侵權方市場銷售占有率大,侵權獲利高;第四,在法院保全過程中,侵權方拒不提供有關財務賬冊;第五,權利人投入維權費用高。
孫明飛說,二審法院之所以在“50萬元以上”判決是基于增強損害賠償的補償、懲罰和威懾效果,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來考慮。基于權利人提交的證據表明其所受損失明顯超過50萬元這一基本事實,我們認為不能僵硬地適用法定賠償,而應在遵守現行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給權利人以救濟。因此,我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合理的維權成本應另行計賠”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確定了賠償額。
記者注意到,本案在對于被控產品是否構成剽竊侵權中采取了一項非常重要的方法,就是對涉案作品進行個性化對比。
對此,孫明飛說,導航電子地圖包括路網、背景、注記、索引等海量信息,我們主要是從尋找作品的獨創性出發,借鑒了計算機軟件侵權對比的方法,參考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從12個方面采取列舉具有個性特征的信息點的對比方式對比。例如對比虛設地址、版本號、特制地理信息、相同錯誤等等,這是不同電子地圖作品最為個性化的部分。比如,《道圖》中將實際并不存在的信息點作為自己的暗號,像“萬方禮品店”、“友好日雜店”、“萬方服裝店”等,而這些信息也出現在被控產品《362圖》中。兩份地圖所犯的錯誤也如出一轍,如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新榮西路、新榮東路,長地萬方公司錯誤標注為新榮南路、新榮北路,凱立德公司也同樣標錯。這種證明方法,可以有效地對兩個作品之間的異同進行認定,節約訴訟成本,提高效率。 |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