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
(表一)
代表機構名稱:
計算機代碼: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填 表 說 明
1、本表適用于外國企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在京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作為代表機構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的正式文件。
2、本表由代表機構按規定據實填寫,內容應完整、真實、準確。
3、本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4、本表共兩份,一律用中文填寫,經稅務機關受理人簽字后,表一由代表機構保存,表二由稅務機關留存。
5、“總機構情況”中“總機構”是指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6、“總機構類型”應根據總機構實際情況按以下類型填寫序號:
(1)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
(2)各類從事貿易(包括代理貿易和自營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
(3)廣告公司
(4)旅游公司
(5)集團或控股公司
(6)銀行金融機構
(7)運輸企業
(8)生產型企業
(9)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10)其他
7、“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中由代表機構根據總機構業務性質、自身業務活動情況在確認的“納稅方法”對應的“選項”欄次中打“√”。
8、本表“聲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簽名,如首席代表無法簽名,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同時附授權證明。
9、稅務機關受理人負責核對資料是否齊全、登記表中各項內容填寫是否完整、一致;受理時間為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報送資料的時間。
代表機構情況 |
稅務登記證號 |
|
從業人數 |
|
其中:外籍人員人數 |
|
成立日期 |
|
原界定方式 |
|
地址 |
|
電話 |
|
聯系人 |
|
電子信箱 |
|
業務范圍
|
總機構情況 |
總機構名稱 |
|
總機構類型 |
|
總機構人數 |
|
所在國家或地區 |
|
地址 |
|
電話 |
|
電子信箱 |
|
經營范圍及經營方式
|
在華其他地區設立代表機構情況 |
代表機構名稱 |
地址及郵編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納稅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務代理情況 |
代理機構
名 稱 |
|
代理人姓名 |
|
稅務登記
證 號 |
|
身份證件號碼 |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件
信 箱 |
|
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 |
納稅方法 |
代表機構業務性質 |
選項(√) |
按季據實
申報納稅 |
1.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 |
2從事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
取得應稅業務收入時據實申報納稅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機構外,從事各項應稅業務和不予征稅業務活動的代表機構。 |
|
免
稅 |
4.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京設立的代表機構。 |
|
聲明:我代表機構上述填報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代表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受理人 |
|
受理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
(表二)
代表機構名稱:
計算機代碼: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填 表 說 明
1、本表適用于外國企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在京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作為代表機構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的正式文件。
2、本表由代表機構按規定據實填寫,內容應完整、真實、準確。
3、本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4、本表共兩份,一律用中文填寫,經稅務機關受理人簽字后,表一由代表機構保存,表二由稅務機關留存。
5、“總機構情況”中“總機構”是指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6、“總機構類型”應根據總機構實際情況按以下類型填寫序號:
(1)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
(2)各類從事貿易(包括代理貿易和自營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
(3)廣告公司
(4)旅游公司
(5)集團或控股公司
(6)銀行金融機構
(7)運輸企業
(8)生產型企業
(9)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
(10)其他
7、“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中由代表機構根據總機構業務性質、自身業務活動情況在確認的“納稅方法”對應的“選項”欄次中打“√”。
8、本表“聲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簽名,如首席代表無法簽名,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同時附授權證明。
9、稅務機關受理人負責核對資料是否齊全、登記表中各項內容填寫是否完整、一致;受理時間為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報送資料的時間。
代表機構情況 |
稅務登記證號 |
|
從業人數 |
|
其中:外籍人員人數 |
|
成立日期 |
|
原界定方式 |
|
地址 |
|
電話 |
|
聯系人 |
|
電子信箱 |
|
業務范圍
|
總機構情況 |
總機構名稱 |
|
總機構類型 |
|
總機構人數 |
|
所在國家或地區 |
|
地址 |
|
電話 |
|
電子信箱 |
|
經營范圍及經營方式
|
在華其他地區設立代表機構情況 |
代表機構名稱 |
地址及郵編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納稅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務代理情況 |
代理機構
名 稱 |
|
代理人姓名 |
|
稅務登記
證 號 |
|
身份證件號碼 |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件
信 箱 |
|
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確認情況 |
納稅方法 |
代表機構業務性質 |
選項(√) |
按季據實
申報納稅 |
1.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 |
2從事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活動的代表機構 |
|
取得應稅業務收入時據實申報納稅 |
3.除上述所列代表機構外,從事各項應稅業務和不予征稅業務活動的代表機構。 |
|
免
稅 |
4.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京設立的代表機構。 |
|
聲明:我代表機構上述填報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代表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受理人 |
|
受理時間 |
|
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