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昌 平 區 人 民 法 院
原告游戲天堂電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彩和坊路8號1302。
法定代表人陸洲。
委托代理人魏魏,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
被告北京世紀環訊上網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甲28號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林程,經理。
原告游戲天堂電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游戲天堂公司)訴被告北京世紀環訊上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環訊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戲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魏、董春光,被告世紀環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游戲天堂公司訴稱:原告擁有《三國群英傳3》游戲的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網吧提供《三國群英傳3》游戲的單機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三國群英傳3》游戲著作權的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整(包括律師代理費、公證費等);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世紀環訊公司辯稱:承認網吧服務器內存有該涉案游戲,但服務器管理是由從網絡維護商杭州順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購買的Icafe網維平臺提供的(既提供下載源,也提供下載);2010年最高院發布的第50號文件應該可以參照適用于游戲的情況,只要是具備資質的公司提供的游戲,網吧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應該起訴具備運營資質的順網公司,而非網吧;涉案游戲不是所有客戶機上都有,而是由網吧客戶主動點擊后才會進行下載;單機游戲主要是提供給家庭用戶使用的,網吧客戶主要玩網絡游戲,網吧從單機游戲這方面取得的收益很低,并未給原告造成多少實際損失。
經審理查明:正版《三國群英傳3》游戲光盤的外包裝封面上標有“超值售價29元”字樣,外包裝封底及光盤盤片正面均印刷有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奧汀公司)制作、游戲天堂公司總經銷等內容,外包裝封底還標有合同登記號“電出字01-2002-015新出音管[2002]055號”。涉案游戲截圖中顯示有“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游戲天堂公司稱涉案游戲于2002年2月1日發行。
2010年6月20日,奧汀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將計算機單機游戲《三國群英傳3》(包括繁體版和簡體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發行權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獨家授權給游戲天堂公司;游戲天堂公司擁有對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包括網吧(包含單機、局域網等情形)各種形式的使用、傳播等進行維權的權利,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上述權利;授權區域為中國大陸地區;授權期限為兩年(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
2010年7月26日,游戲天堂公司委派代理人趙巖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了(2010)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1229號公證書。根據該公證書記載,2010年8月16日公證員會同申請人游戲天堂公司委派的調查員來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甲28號一層二層的世紀環訊網吧。在該網吧內,調查員辦理上機手續后,在該網吧內的一臺計算機上進行了點擊進入、運行《三國群英傳3》游戲的一系列操作,并對所出現的操作界面均進行了拷屏,并將拷屏文件粘貼于word文檔內。公證員對上述證據保全操作過程進行了現場監督,現場保全所得的word文檔經公證處刻錄保存在了光盤內,光盤內word文檔中的拷屏文件內容與保全現場計算機屏幕顯示內容相符。
2008年10月1日,世紀環訊公司(甲方)與北京Icafe網維工作室(乙方)簽訂了《Icafe網維平臺銷售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Icafe網維平臺”,價格為250元/月,總計12個月,合同總額為3000元,乙方則向甲方提供所需產品及服務。
另查,涉案游戲存儲在世紀環訊公司經營的網吧服務器上,網吧技術人員及網吧客戶在客戶機上點擊即可下載安裝。游戲天堂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公證協會(2010)京公核字第626號文件、臺北縣政府函、奧汀公司變更登記表、(2010)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2472號等證據證明奧汀公司為于我國臺灣省注冊登記、具有合法營業資質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對此世紀環訊公司予以認可。游戲天堂公司亦提交了稅務登記號為110101787754366000、經營項目為“律師費”、金額為5000元的發票,對此世紀環訊公司未予認可。世紀環訊公司稱其網吧內共有99臺計算機用于營業,對此游戲天堂公司未予反對。
上述事實,有正版《三國群英傳3》游戲光盤實物、游戲截圖、《授權委托書》、(2010)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1229號公證書、《Icafe網維平臺銷售合同》、北京市公證協會(2010)京公核字第626號文件、臺北縣政府函、奧汀公司變更登記表、(2010)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2472號、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據《三國群英傳3》游戲光盤的外包裝、光盤盤片上標注的署名以及游戲截圖中顯示的公司名稱,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奧汀公司享有涉案游戲的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中之財產性權利。游戲天堂公司經著作權人奧汀公司許可,獲得游戲《三國群英傳3》著作財產權的行使權利及以其自身名義維權的權利,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侵權事實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游戲天堂公司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世紀環訊公司經營的網吧存在侵權事實,世紀環訊公司亦承認網吧內存有涉案游戲服務器,故本院認定世紀環訊公司已侵犯游戲天堂公司的游戲著作權。關于世紀環訊公司稱涉案侵權游戲為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公司購買的Icafe網維平臺提供的,參照2010年最高院第50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涉及網吧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網吧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世紀環訊公司與北京Icafe網維工作室的合同于2008年10月1日簽訂,有效期為12個月,至2010年其被發現侵權行為時已經超過了合同有效期,故此合同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此外,根據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涉及網吧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的具體規定,其適用范圍僅局限于“網吧因提供影視作品被訴侵權”的情況,并不適用于本案。因此,世紀環訊公司的抗辯主張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認可。
關于侵權賠償數額問題。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就本案而言,由于游戲天堂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亦無證據證明世紀環訊公司侵權獲利數額,故本院綜合考慮涉案游戲光盤的發行價格、發行時間,涉案網吧規模及侵權行為情節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游戲天堂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部分超出了合理開支的范圍,本院亦綜合考慮其必要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等酌情確定,不予全額支持。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紀環訊上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原告游戲天堂電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三國群英傳3》游戲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北京世紀環訊上網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游戲天堂電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二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世紀環訊上網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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