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少交契稅二手房標價減半
過戶不成起糾紛判房款兩清
1月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反訴原告)權某協助原告(反訴被告)劉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劉某給付權某購房款50000元。
本案原、被告系同村人,被告權某曾在該村1組建樓房一幢及廚房一間。該樓房于1999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書中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權某。2005年10月初,劉某與權某就買賣上述房產一事進行了協商,雙方口頭約定了該房屋價款等事項。同年10月14日上午,權某、劉某請本村村委會主任薛某執筆書寫售房協議書。薛某執筆寫好售房協議書主文后,劉某、權某先后在協議書上簽名,康某在該協議書的見證人一欄內簽名,薛某在該協議書的在場人一欄內簽名。當日下午,劉某給付權某購房款48000元,權某連同先前給付的定金在內,當場出具一份收條,收條的內容為:收到劉某購房款伍萬元整。當天下午,權某將所出售的樓房和廚房的鑰匙交給了劉某。此后,劉某一家搬進該房屋居住至今。2007年12月25日,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權某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
被告權某辯稱,當初實際談定的購房總價款為10萬元,合同上只寫了5萬元,其真正目的是為了劉某減少契稅。雙方曾口頭約定尚欠的購房款5萬元于兩年后給付,但劉某至今未給付,現要求劉某付清尚欠的5萬元。對于權某陳述的上述情況及要求,劉某予以否認,權某遂提出反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權某購房協議依法成立。劉某作為房屋的買受人在取得房屋后有權要求出賣人權某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故劉某要求權某協助過戶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通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可查明雙方當事人口頭約定的房屋價款為10萬元,為了“減輕”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證的負擔,在書面協議上只將房屋價款寫為5萬元并約定交房當日付清,同時口頭約定另5萬元在兩年后給付。現劉某已給付5萬元,尚欠5萬元,依法應當給付。
一審判決后,原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錢 軍 繆宏勇)
焦點透視
計稅方式漏洞應引起關注
契稅指對契約征收的稅,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屬于財產轉移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等。它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要先交契稅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即先契后證。
契稅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等特征,它與其他稅種相同,具有調節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作用。此外,契稅還具有證明不動產所有人產權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機關在征稅時,首先要查明產權轉移的合法性才準予繳納,并發給新的契證作為產權合法性的證明。契稅往往按照一定比率征收,國家根據市場調節需要,對這一比率可作上下浮動。契稅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四種: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四是按土地收益定稅。
由于計稅方式客觀上存在一定漏洞,對每筆交易進行評估也不切實際,這給少數試圖投機取巧的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了空間。個別人在合同成交價上做文章,甚至出現黑白兩份合同,提交給國家交納契稅的合同大大壓低實際成交價。這種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偷稅行為,構成違法,嚴重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原、被告運用書面、口頭約定不一的方式,降低應稅額,本質上就是規避法律,應認定為偷稅行為,依法應予打擊。
盡管本案的房屋出售方通過訴訟打贏了官司,但這樣的情況不能視為一種常態。證據是訴訟之王,如果本案房屋評估價與書面約定價差距不大,僅憑證人證言就很難推翻房屋贖買方所主張的事實,如果證人證言作出相反的陳述,僅憑房屋評估價亦難推翻房屋贖買方所主張的事實。因為,認定顯失公平,在司法實踐中異常困難。只要出現上述不利情況之一,房屋出售方就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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