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俗稱“賣樓花”、“賣期房”,這種制度是從香港引入的,而國外大多實行的是商品房現房銷售制度。商品房預售是我國目前房地產轉讓的一種最主要的買賣方式。雖然國家近來出臺了一些規范商品房銷售的條例、規定及司法解釋等,但在商品房預售中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交易標的不確定,購房者風險大
在商品房預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設工期長,交易標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因而買期房的面臨的風險比一般買現房的大得多。例如,有時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種原因,致使所建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甚至停工,給購房人造成巨大損失。有時因為種種原因,個別開發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購房人無法按時進住或出租。有時購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價款后,個別開發商會以種種借口提出后期的房價款要漲價,甚至要求已經付過首期房價款的要重新加價等,使購房人無所適從。
商品房預售合同期詐
1.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種期待權,并未真正獲得房屋所有權,因而常見開發商將一房多售,或將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詐行為。
2.商品房預售協議除法定標準合同之外,其余補充協議和合同附件都由開發商事先擬定好,并在售房現場簽訂,因此常有開發商利用這個機會,在補充協議和合同附件中約定不公平、不平等條款以免除其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排除或限制購房者主要權利等等,加之消費者法律知識欠缺,很少有能力對簽約進行討價還價,不可避免地損害到自身利益。
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具有欺詐性
開發商往往夸大其辭,將在建房屋描繪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費者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當房屋竣工后,經常會出現實際交付的房屋質量、面積、環境、設施與原介紹的文字材料、廣告宣傳相去甚遠的情況,這時購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價款,變得非常被動和無能為力了。當然,這種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8日公布《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有了改善。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房地產銷售廣告進行了規范。
預售的商品房產權上有瑕疵
1.部分產權。某些企業因效益不好,將企業自管房屋(如集資建房)以低于市場價向社會公開發售,購房者最終得到的是部分產權房屋。
2.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經營的商品房。某些鄉村或郊區單位擅自將集體土地進行開發,或有些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鄉、村合作,由鄉、村出土地,開發公司出資建造商品房向社會公開發售。購房者最終得到的“產權證書”往往是村民榮譽證或鄉里自制的房屋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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