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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的研究與對策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8/5 14:26:0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由此看出,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是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用的。至于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政策規定,一般以戶口確定,但戶口不是惟一的依據,還要看平時權利義務情況。
具有某處戶籍,就當然是該處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嗎?
   在現實社會中,不僅僅是相當數量的普通群眾簡單地以戶口所在來判斷某人是否屬于某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使在司法人員中,以一個人的戶籍在某地就想當然地判認系其為某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也不在少數。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其原因固然在于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中人身隸屬和依附關系的慣勢影響,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們沒有正確的理解有關法規的實在內涵、對社會發展的現實缺乏理性的認識和思考。
    事實上,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戶籍可以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現行的戶籍法規仍主要是國務院于建國初期頒布的《戶籍管理條例》,同時包括其后國務院、公安部陸續頒布的法規。2002年頒布的《居民身份證法》也含有一定戶籍管理的內容。但是綜觀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章的內容,均找不到可以農民的戶籍所在地來判斷其是否屬于某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規定。
   應當對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的實際情況有清醒地認識和準確把握,并根據社會發展趨勢對農村社會的發展進行必要而合理的預測。也即從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出發,判斷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從前述的原則出發,我們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到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趨勢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作出特別處理。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人力資源作為一項重要的生產要素,在市場的配置、引導下,正打破舊的行業、地域界限,而在全國以至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當是時,人們的生活、工作區域已不再局限于其戶籍所在地。正是為了順應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的發展,國家以便利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為目標,逐步地對原來僵化的戶籍政策進行改革。現在社會中既可能某個農民在本籍擁有承包地,但在另一地的工廠上班;也可能既在本籍承包有土地,但在另外一地承包了更多的土地;也可能在某地承包經營土地,為了某種生活的便利,而將戶籍遷到他處。此外,在某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某個村甚至是組,都可能有多個集體經濟組織。當面對這些種種紛繁復雜的情況,如果僅僅以戶籍所在地來進行評斷的話,很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社會生活的,也有悖于社會情理。
根據有關法律及相關調查結果,一般認為:一個農民是否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是評判其是否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標準。
如前所述,我國《憲法》第八條等法律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含義,即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一種公有制,其實質是組成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勞動者)共同擁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共享收益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屬性及經濟屬性而言,其成員必然是加入其中的勞動者。也就是說,當且僅當一個農民是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時,其才是該組織的成員,才依法享有參與該組織內部分配的權利。因此,評判一個農民是否屬于某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唯一的標準就是該農民是否該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我們姑且將該標準稱為“勞動者”標準。
    戶籍住所地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村、組),且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經營了土地,應當認為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前所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當也必然是該組織的勞動者。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是以承包經營為主甚至是唯一的勞動形式。因此,承包經營了土地是判斷一個農民是否在一個農村集體經濟參加勞動,是否是該組織的勞動者的重要標準。
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與喪失的問題
㈠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一標準與我國目前的社會現實和法律制度相適應,也符合農村經濟組織自然共同體特征的必然要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特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出生。
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自然人,基于一定事由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加入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基于婚姻或者收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此外,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人口的人,也應當認定為取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的喪失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取得其他社會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有以下四種情形:1、死亡。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于死亡時終止,因此,從死亡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喪失。2、已經取得了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成員資格。自其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起,其原擁有集體經濟成員資格隨即喪失。3、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全家遷入設區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耕地和草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家庭承包具有相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以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被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內,所以在其取得了設區市非農業戶口之時,即喪失其原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4、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因其脫離了對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應當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根據我國法律及各地法院的判例,參照目前我國法院在處理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方面的處理意見,總結如下:
    一、關于立案審查問題
    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受理標準應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為依據,但考慮到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在立案審查中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
    受理范圍及起訴證據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應受理的范圍是:當有關組織決定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并已決定用于分配的數額后,具體某個“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主張分得相應份額而引起的糾紛。據此,原告在起訴時應提交下列起訴證據:一是證明相關組織已決定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的證據;二是證明本人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相關證據。
    二、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
    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且懸而未決的問題,所以這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筆者認為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遵循以下標準:
    1.基本判斷標準。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
    2.特殊情形的處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在農村和城市之間、在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動的機會和數量很大,完全按照比較固定化的戶口加在戶口地長期生產、生活的條件來衡量某個人是否具有成員資格,難免有些僵化。所以在確定成員資格的標準時,可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量:(1)有利于社會穩定、社會經濟發展;(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權利;(3)尊重有關人員對自己成員資格的處分權;(4)盡量符合當地的鄉規民約和習慣做法;(5)堅持唯一性原則,避免出現“兩頭占”或“兩頭空”的現象。
    實踐中經常遇到下列特殊情形:(1)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這些人員只要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斷標準,外出后其戶口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應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2)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的人員。這類人群雖然有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出,且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還沒有明確保障,為了與有關國家規定相配套,應保留其在學習、服兵役、服刑期間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3)基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人員。對“農嫁農”的情況,按照風俗習慣,入嫁或入贅的妻子或女婿成為夫或妻家庭的成員,當然成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以不論結婚后戶口有無遷移,自其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時起,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對“農嫁非”的情況,因入嫁女或入贅婿一般不可能成為新的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從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權利的角度出發,如其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應認定其仍有成員資格。但其自愿遷出了戶口,應認定其自愿放棄了原成員資格。(4)對并非因國家規定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驅動和其他個人原因自愿遷出戶口的人員,應認定其自愿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其遷出戶口開始喪失原成員資格。(5)“空掛戶”人員。所謂“空掛戶”是指有關人員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驅動和其他各種原因,需要將戶口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現象。由于“空掛戶”僅遷入戶口,并未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較為固定并具有延續性的聯系,在確定成員資格時,應當明確對此類人員的成員資格予以排除。(6)回鄉退養人員。這些人雖然將戶口遷回農村也在該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仍被涵蓋在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內。因此,其不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建議:現在有些鎮(鄉)、村的土地補償費的發放采取二次分配的方法值得提倡。他們的做法是:在統計全部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人數的基礎上,確定每位人員應分配的數額,對沒有爭議的首先予以發放,對有爭議的,給予一定期限由他們提起訴訟,根據訴訟結果予以發放;第二次分配是對第一次分配多余的款額(超過期限未起訴或敗訴的人員所占的份額)在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范圍內進行分配。這樣做可以保障公平合理地分配,避免有爭議的部分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后無法執行的情況。
  案例分析
    案例 一、 張家口學生遷戶未獲土地補償狀告村委會 獲15萬賠償
    在外讀書致戶口遷出,還能否分得村里的土地補償費?答案是肯定的。日前,張家口市23名大、中專院校在讀生在該市涿鹿法院法官調解下,最終領到了15萬余元的土地補償費。
 
    郭某等23人原系涿鹿縣涿鹿鎮城里村村民,后因上學將戶口遷出。2001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間,城里村委會共向村民分配土地補償費10次,相關分配方案均以戶口為分配原則之一。但是,村委會拒絕向郭某等人進行分配。
    郭某等將村委會推上被告席,要求城里村委會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應分得的土地補償費共計150580元。
    涿鹿縣法院認為,郭某等23人在學習期間仍具有城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城里村所執行的分配方案雖經民主議定,但片面強調戶口原則,剝奪了原告等人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權利,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最終,該院依法判定村委會給付郭某等人土地補償費。
案例二、王某出生在某市郊區的農村,父母均系農民。2000年9月,王某考上大學,其戶口也由農村隨其遷出入校。在讀大學期間,王某原籍所在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了部分土地,征用單位向王某原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小組)支付了土地補償費。村小組將土地補償費分配給了村民,王某未能分得。王某遂以該村小組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村小組按村民同等待遇給付王某土地補償費。
本案在審理中,有二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考上大學,已經將其戶口遷出,并且由原來的農業戶口轉變成了城市戶口,其不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所以,王某不能分得土地補償費;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將其戶口遷出原籍所在地,但其仍然是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王某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具有,王某即享有分得土地補償費的權利;否則就不享有分得土地補償費的權利。筆者認為本案不能以王某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其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標準。而應以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輔以戶口來判斷。王某上大學,將戶口遷出原籍所在地,雖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并不當然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為王某從出生到生產、生活,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其自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是不爭的事實。即使王某上大學,其還仍然是以原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王某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
特別提醒
外出學習、服兵役等人員的成員資格的認定。
  外出學習、服兵役等人員,一般要將戶口遷出原籍所在地。此類人員雖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并不完全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這些人員往往還是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僅以單位戶口作為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無疑將使農業人員繼續升學和服兵役的積極性受挫。而且保留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及農村義務兵服兵役期間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對農村人口素質的提高以及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防事業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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