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租用鄧女士的房屋。雙方約定,趙先生每年支付租金10萬元;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損失,并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趙先生只支付了1年的租金,就再也沒有給付,且在沒有經鄧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及自己購置的財產轉租給了吳女士。吳女士經營數月撤出后,趙先生告知鄧女士要求其接收房屋,并給付自己裝修房屋支出的費用。鄧女士不同意,起訴至通州區法院,要求趙先生給付拖欠的租金,并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
趙先生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應訴,鄧女士放棄了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缺席判決趙先生給付鄧女士房租。判決后,趙先生提起訴訟,稱其只經營了1年,并已支付了1年的房租。后房屋由吳女士經營使用,與其無關。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鄧女士給付裝修房屋補償款12萬余元。鄧女士對上述訴訟請求都不同意,并提出反訴,稱如果解除租賃合同,則要求趙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違約方違反合同,又提出解除合同,而履約方不同意時,法院不應支持解除合同,但本案具有特殊性。
在趙先生起訴前,鄧女士曾提起訴訟,要求過解除合同。但在庭審過程中,趙先生沒有出庭,鄧女士也放棄了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由此可以看出,鄧女士本有意解除合同,但因趙先生的不到庭,以及其他原因,她放棄了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院缺席判決趙先生給付租金后,趙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鄧女士給付裝修房屋的補償金12萬余元。鄧女士不同意趙先生的訴訟請求,并稱,如果法院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則要求趙先生給付違約金,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可見,趙先生、鄧女士都愿意解除合同。但二人沒有達成協議,是因為雙方在裝修房屋價格的補償問題上,分歧太大。
解除合同后,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權利和特定合同條款,主要是有關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以及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的條款等,不因合同解除而失去效力。
本案中,趙先生沒有如約交納租賃費,并沒經鄧女士同意,將承租房屋轉租給他人,其行為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后,可以根據合同中的違約條款來懲罰違約方趙先生,保護鄧女士的合法權益,補償其因違約行為而遭到的相應損失。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應予解除。實際租賃期間的租金,趙先生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鄧女士,并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另外,趙先生對承租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且經營時間不長,雙方在合同中,又沒有約定合同解除后裝修價值的歸屬,根據公平原則,受益人鄧女士應當補償趙先生部分裝修款。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趙先生與鄧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鄧女士給付趙先生房屋裝修補償款8萬余元;趙先生給付鄧女士違約金12萬元及拖欠的房租。 北京法院網 吳連啟 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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