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能否拒絕小區非法廣告 小區內的公共空間化身為廣告賣場,業主被侵權了不說,在廣告設置與收益上大多還沒有話事權,這種侵權現象不僅讓法治蒙羞,也給市民的日常生活帶來諸多困擾。
客觀地說,富有創意與美感的廣告是生活中的調味品,點綴著我們的視覺與聽覺空間。但是,小區公共空間帶有明顯的私權屬性,它是由無數的“私”構成的“公”,換言之,小區首先是業主共有的小區,如果業主不認可,如果沒有經過適當的程序,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設廣告都屬于侵權行為。
小區的公共地盤,當然業主說了算。業主在購房的時候,已經為小區電梯口、大廳、走廊等公共面積埋了單,且每個月還要繳納管理維護費用,履行了義務,自然應該享有權利。從法理來說,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樓宇屋頂、外墻等公共部位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享有對公共部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寄居在業主們公共空間的小區廣告,顯然不能無視業主的正當訴求。
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小區廣告多是神出鬼沒,業主們很少會預知哪兒出現什么廣告,至于說“不”或選擇的權利,更是經常在物管那兒碰壁。物管的說法乍聽起來也蠻有道理:小區廣告收益主要是解決目前物業收費率不足、員工待遇過低等問題,費用已經用于小區建設,這也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打個比方,好比保姆將雇主的家用電器都偷偷出租出去,租期與收益成謎,只反復強調“出租收益已補貼到伙食當中”,誰能接受這個邏輯?物業服務者有沒有擅自發布廣告的權利本身就存疑,再加上廣告收益成了一筆糊涂賬——小區廣告真可謂生財有道,無本萬利,活脫脫成了某些人與某些小團體的私家提款機。
小區廣告擾民現象早不是一兩天的事情,但值得思考的是,業主與居民也大多從擾民角度提出抗議,譬如視覺污染、噪音污染等,而鮮有從侵權角度提出訴訟,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物業公司管理慣性仍重于服務職能,很多本該由業主決定的事情常常被越俎代庖,業委會權利被架空,就此而言,小區廣告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另一方面,職能監管部門對此類現象采取不訴不究的態度,放任了很多未經審批的廣告流入社區,如果嚴格監管好小區廣告設置行為,在審批時要求出具業委會意見,小區廣告也不至于如此囂張。因此,要從源頭規范小區廣告,既有賴于業主增強維權意識,夯實業委會的權力,同時更需要職能部門正視這一問題,從程序與監管上堵死私設小區廣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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